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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周松盟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996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松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再審人即受判決人周松盟不服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996號(按:聲請書載為執行案號112年度執緝字第457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違背程序規定,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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