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訴,152,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冠宇






陳彥儒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047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5月3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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