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訴,240,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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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0號
113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暐爵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50號、第13222號、第16114號、第17270號、113年度偵字第460號;
112年度偵字第18006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80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暐爵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賴暐爵自民國112年5月間起參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Tiger」及其他身份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賴暐爵負責擔任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工作(俗稱車手,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嗣賴暐爵與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手法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或轉帳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各該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中。

嗣賴暐爵經「Tiger」之指示,先至約定地點取得人頭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後,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持附表二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金融卡至附表二所示之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提領金額後,將贓款交付「Tiger」,以此方式掩飾與隱匿贓款來源、去向及所在。

賴暐爵則獲得提領金額1%之報酬。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證據」欄內所示之各該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㈡本案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尚有「Tiger」及其他成員,人數顯已達三人以上,且其等有成員負責向被害人施以詐術騙取金錢,有成員負責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Tiger」指示被告拿取提款卡後提款,並於提款後將贓款置於指定之地點,等待不詳之上手成員前來取款,顯見本案參與詐欺被害人之人乃三人以上,且被告所為屬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該等贓款亦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列之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

又被告被告提款後將本案贓款層轉給本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掩飾不法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客觀上已製造金流斷點,使檢警難以查緝上游,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故被告上開所為,已該當洗錢防制法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按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是詐欺取財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他人已否為物之交付而定,倘行為人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應成立詐欺取財既遂罪。

是以詐欺集團施以詐術,使被害人匯款至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後,迄至員警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前,因詐欺集團實際上已處於得隨時領款之狀態,故詐欺集團就該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即為詐欺取財既遂,不因該款項是否遭提領而有不同。

至於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成功與否,乃屬洗錢行為既、未遂之認定,亦即人頭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若已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得手,當屬洗錢行為既遂,自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若該帳戶遭檢警機關通報金融業者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圈存該帳戶內款項,致詐欺集團成員無法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則屬洗錢行為未遂,僅能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可參)。

查附表二編號16之被害人方士瑜,於112年6月5日21時50分、52分許匯款至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人頭帳戶,該款項於同日21時59分許遭圈存,致被告未及提領上開款項,惟依上開說明,其所為仍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㈣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既遂罪,尚有未洽,然此部分與起訴經論罪洗錢未遂罪之部分屬同一事實,且既、未遂僅屬行為態樣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㈤被告於本案所為,均與本案詐欺集團暱稱「Tiger」之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於本案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6所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被告於本案附表二編號16所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㈦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46所示各次犯行,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㈧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18006號),與被告所為而經起訴論罪之附表二編號28之犯行(被害人鄭芳宜),為同一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㈨被告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時,就本案各次犯行均坦認不諱,就其於附表二編號1至46所犯一般洗錢既、未遂罪部分,原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就其於附表二編號16所犯一般洗錢未遂罪部分,原應依未遂之規定,減輕其刑;

然其本案各次犯行均係依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應以其法定刑為量刑準據,惟就其所犯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量刑時將併予審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量刑審酌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有謀生能力,為圖一己之私竟擔任車手,利用層層轉交之方式設立金流斷點,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增加檢警追緝金流的難度,所為實屬不該;

考量被告於本案犯罪集團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及其於到案後坦承犯行,然未與被害人和解,適度賠償其等損失之犯後態度;

並斟酌被告有前述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洗錢未遂減輕其刑之事由;

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被羈押前從事太陽能組裝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至4萬元,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同住,需要照顧、扶養母親,家境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㈡本案被告所為犯行,均係想像競合犯,其中涉犯一般洗錢既、未遂之輕罪,固有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經評價被告行為侵害法益之類型、行為不法程度及罪責內涵後,認所處之有期徒刑,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且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尚無併科洗錢罪罰金刑之必要,併此說明。

五、不予定應執行刑之說明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除本案犯行,尚有其他詐欺、洗錢案件於偵查或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依上開說明,其所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應待被告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為宜,爰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說明。

六、沒收說明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等語,在2人以上共同犯洗錢罪,關於其等洗錢行為標的財產之沒收,論理上固應就各人事實上有從事洗錢行為之部分為之,但洗錢犯罪常分階段進行,且手法多樣化,是同筆不法所得,可能會同時或先後經多數洗錢共犯就不法所得之全部或一部進行洗錢,且因洗錢行為本身特性,致難以明確特定、精密劃分各共犯成員曾經經手之洗錢標的財產。

此時,為求共犯間沒收之公平性,及避免過度或重複沒收,關於洗錢行為標的財產之沒收,仍應以屬於行為人所得管理、處分者為限,始得予以沒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被告為本案犯行之報酬為提款金額之1%,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81、182頁),而被告於附表二提領之各該款項,其總額為324萬9,160元,其中1%即3萬2491元(計算式:3249160×1%≒32491,無條件捨去至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於本院供稱本案提款後,陸續依「Tiger」指示將贓款置於彰化二林郵局旁之空地,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上手前來領取等語(本院卷第181頁),其是本案贓款非屬被告所有,亦非由其實際掌控中,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該款項具事實上共同管理、處分權限,被告對此既無實際支配、管領之權限,此部分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其諭知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㈣至本案被告提領被害人遭詐款項所用提款卡,均未扣案,審酌該帳戶已成為警示戶,且於解除帳戶警示後,帳戶持有人仍可以申請補發提款卡,此部分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並無沒收實益,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鼎文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1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2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3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4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5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6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7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8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9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10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11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12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13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14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15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16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17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18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19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20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21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22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23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24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25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26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27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28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29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30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31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32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33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34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35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36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37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38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39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40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41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42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3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43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44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45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犯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46 賴暐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或轉帳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黃鳳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17時許,在臉書假冒買家(名稱:Ramos Jake),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交易失敗,要求黃鳳英聯繫客服,嗣以LINE暱稱「客服」向黃鳳英誆稱要協助完成賣貨便簽署認證等語,致黃鳳英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8日16時44分許 3萬元 張世村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8日17時34分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埤頭路口厝郵局) 6萬元 黃鳳英警詢筆錄(偵一卷第21-25頁)、張世村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3頁)、黃鳳英提出之郵局存簿封面照片、匯款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偵一卷第183-195 、197-199、201、209、213-21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告提領影像(偵一卷第47-65頁) 2 王鏡橙(提起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8日14時40分許,在臉書假冒買家(名稱:許露妍)及LINE暱稱李依萱,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交易失敗,要求王鏡橙聯繫客服,嗣假冒「賣貨便」及中華郵政營業部姜經理,誆稱要協助完成賣貨便簽署認證及解除凍結帳戶,致王鏡橙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8日16時58分許 4萬9,988元 張世村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8日17時35分許 6萬元 王鏡橙警詢筆錄(偵一卷第27-30頁)、張世村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3頁)、王鏡橙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一卷第115-117頁)、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偵一卷第95-114、11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領影像(偵一卷第47-65頁) 112年6月8日17時0分許 4萬0,123元 3 許家瑜(提起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8日17時5分許,在旋轉拍賣假冒買家,誆稱欲購買商品,嗣稱無法下單,要求許家瑜向客服詢問等語,嗣假冒永豐銀行客服人員,誆稱要開通帳戶認證功能等語,致許家瑜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8日17時39分許 4萬9,105元 蔡欣芳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8日18時2分許 6萬元 許家瑜警詢筆錄(偵一卷第31-32頁)、蔡欣芳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5頁)、許家瑜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一卷第127-129頁)、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偵一卷第130-13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告提款影像(偵一卷第47-65頁) 112年6月8日17時43分許 1萬6,123元 112年6月8日18時4分許 9,985元 4 駱昀聖(提起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8日17時40分許,在臉書假冒買家(名稱:陶晶晶),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交易失敗,要求駱昀聖向客服詢問等語,嗣假冒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劉浩然,要求駱昀聖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駱昀聖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8日17時43分許 4萬9,987元 蔡欣芳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8日18時3分許 6萬元 駱昀聖警詢筆錄(偵一卷第33-36頁)、蔡欣芳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5頁)、駱昀聖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一卷第147、149頁)、對話紀錄擷圖(偵一卷第147-15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告提款影像(偵一卷第47-65頁) 5 陳愉心(提起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8日15時許,向陳愉心誆稱其於臉書社團張貼販賣家電之訊息違規,要求提供個人資料,稱之後會有人協助等語,嗣佯稱能協助處理違規訊息,以LINE暱稱「營業部」,要求陳愉心依其指示操作ATM,致陳愉心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8日18時32-33分許 1萬9,985元 蔡欣芳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8日18時38分許 3萬元(含許家瑜之部分) 陳愉心警詢筆錄(偵一卷第37-39頁;
第157、159-160頁同)、蔡欣芳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45頁)、陳愉心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一卷第172 頁)、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偵一卷第168-17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告提款影像(偵一卷第47-65頁) 6 曹哲浩(提起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16時7分許,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及經理,誆稱賣貨便需要支付保證金方能開通網路賣場,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曹哲浩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6日17時59分許 4萬9,985元 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6日18時4分許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田正門市) 10萬元 曹哲浩警詢筆錄(偵二卷第23-26頁)、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9-31頁)、曹哲浩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二卷第51-53頁)、通話紀錄擷圖(偵二卷第5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二卷第55-62頁)、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二卷第63頁) 112年6月6日18時1分許 4萬9,983元 7 林玥君(提起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4日12時許,假冒林玥君之表弟「羅淵博」,誆稱其已更換手機號碼,並要求加入LINE好友,嗣透過LINE向林玥君借款,致林玥君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11時1分許 3萬元 趙善堃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5日11時33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福山門市) 8萬元 林玥君警詢筆錄(偵三卷第31-32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3-4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菁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000-0000車行紀錄(偵三卷第68頁)、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三卷第71頁)、被告提款影像(偵三卷第63-67頁) 8 陳淑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3日18時30分許,假冒陳淑蘭之姪子「彥銘」,誆稱其已更換手機號碼,並要求加入LINE好友,嗣誆稱朋友媽媽受傷急需用錢,向陳淑蘭借款,致陳淑蘭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11時5分許 5萬元 趙善堃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陳淑蘭警詢筆錄(偵三卷第33-34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3-4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000-0000車行紀錄(偵三卷第68頁)、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三卷第71頁)、被告提款影像(偵三卷第63-67頁) 9 陳文芳(提起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假冒陳文芳之姪子「陳新捷」,誆稱需要週轉金,向陳文芳借款,致陳文芳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12時10分許 5萬元 趙善堃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5日12時49分許 4萬元 陳文芳警詢筆錄(偵三卷第35-36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3-4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三卷第71頁)、被告提款影像(偵三卷第63-67頁) 10 陳沿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17時47許,假冒松夏飯店客服人員,誆稱公司遭駭客入侵,誤將陳沿廷加入高級會員,並已刷付年費等語,嗣假冒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誆稱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會員,致陳沿廷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18時12分許 2萬6,699元 黃玉姗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5日18時16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二林郵局) 2萬7,000元 陳沿廷警詢筆錄(偵四卷第69-70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6頁)、陳沿廷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四卷第76頁)、通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8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 頁) 112年6月5日18時15分許 1,085元 11 田若諭(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17時50分許,假冒松果購物客服人員,誆稱誤將田若諭加入高級會員等語,嗣假冒郵局客服人員「吳志億」,誆稱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會員,致田若瑜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18時20分許 1萬8,123元 黃玉姗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5日18時22分許 6萬元 田若諭警詢筆錄(偵四卷第85、87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6頁)、田若諭提出之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四卷第92-93頁)、對話及通話紀錄擷圖、手抄詐騙集團提供郵局帳戶字條翻拍照片(偵四卷第9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 頁) 112年6月5日18時23分許 2,000元 12 OSTROWSKY THOMAS DOMINIC TIMOTHY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19時25分許前,在臉書假冒買家,誆稱欲購買商品無法下單,要求OSTROWSKY THOMAS DOMINIC TIMOTHY向平台及銀行進行驗證等語,嗣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以配合驗證及綁定等語要求OSTROWSKY THOMAS DOMINIC TIMOTHY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OSTROWSKY THOMAS DOMINIC TIMOTHY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19時25分許 1萬1,001元 黃玉姗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5日19時27分許 1萬1,000元 OSTROWSKY THOMAS DOMINIC TIMOTHY警詢筆錄(偵四卷第99-100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6頁)、OSTROWSKY THOMAS DOMINIC TIMOTHY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偵四卷第105頁)、對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10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 頁) 13 黃莉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4日17時12分許,假冒Hami書城客服人員,誆稱系統遭駭客入侵,誤將黃莉琪加入年度會員等語,嗣假冒聯邦銀行主任林政佑,誆稱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會員,致黃莉琪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18時1分許 2萬8,985元 黃玉姗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5日18時6分許 2萬9,000元 黃莉琪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11-118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二隊第一分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 頁) 14 陳世峰(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4日16時33分許,在臉書假冒買家(名稱:陳靜紜),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無法下單,要求陳世峰聯繫客服,嗣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及主任,誆稱要協助完成賣貨便簽署認證,致陳世峰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21時16分許 2萬9,985元 陳宗豪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5日21時17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二林郵局) 6萬元 陳世峰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31-135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6頁)、陳世峰提出之匯款收執聯影本(偵四卷第146頁)、對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150-15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 頁) 15 洪邦捷(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20時22分許,在臉書假冒買家(名稱:林適詮),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無法下單,要求洪邦捷聯繫客服,嗣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誆稱要協助解除個資鎖定,須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洪邦捷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21時6分許 4萬9,987元 陳宗豪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洪邦捷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57-158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6頁)、洪邦捷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封面翻拍照片(偵四卷第187-189 頁)、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169-185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112年6月5日21時10分許 4萬9,987元 112年6月5日21時18分許 6萬元 112年6月5日21時19分許 1萬元 16 方士瑜(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21時21分許,在臉書假冒買家(名稱:廖雅琪),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蝦皮賣場進行交易,嗣稱因未升級金流保障服務而無法下單等語,要求方士瑜聯繫客服,嗣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誆稱要驗證金流,須依其指示操作,致方士瑜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21時50分許 9,973元 陳宗豪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已圈存 無 0元 方士瑜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97-200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7頁)、方士瑜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四卷第207頁)、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207-209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2年6月5日21時52分許 5,012元 17 呂揚茜(提出告訴) 呂揚茜於LINE及蝦皮網站上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先假冒買家林芷軒誆稱無法下單,嗣假冒蝦皮賣場客服人員,誆稱需要資金反水通過,須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呂揚茜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6日14時44分許 4萬9,983元 林炳榮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6日14時48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二林郵局) 6萬元 呂揚茜警詢筆錄(偵四卷第681-684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18 陳友馨(提出告訴) 陳友馨於網路上販售電腦鍵盤,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14時6分許,假冒7-11客服人員,誆稱會聯絡郵局專員協助簽署協議等語,嗣假冒郵局林專員,誆稱要協助綁定銀行帳戶,須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陳友馨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此部分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006號重複起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112年6月6日15時13分許 1萬2,985元 林炳榮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6日15時28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員鹿門市) 1萬3,000元 陳友馨警詢筆錄(偵四卷第212-213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6頁)、陳友馨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畫面(偵四卷第221頁)、對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222-23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705-707頁)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芳苑郵局) 19 凌靜江(提出告訴) 凌靜江於臉書上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15時30分許,自稱「Marketplace」,誆稱凌靜江之帳號未認證將被封鎖,要向銀行認證等語,嗣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經理,誆稱要進行認證操作,須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凌靜江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7日 0時6分許 9萬9,983元 林炳榮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7日0時17分許 6萬元 凌靜江警詢筆錄(偵四卷第235-236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6頁)、凌靜江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四卷第237-23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112年6月7日0時18分許 4萬元 20 蔡薇茹(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在LINE群組「LG電視組」假冒賣家(LINE暱稱「檸檬不酸」),誆稱欲出清二手家電,並提供電視型號照片、金額及匯款帳戶,致蔡薇茹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6日14時46分許 1萬8,000元 林炳榮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6日14時48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二林郵局) 3萬8,000元 蔡薇茹警詢筆錄(偵四卷第253-256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6頁)、蔡薇茹提出之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四卷第267-27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21 林宣丞(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在LINE群組「LG電視組」假冒賣家(LINE暱稱「檸檬不酸」),誆稱欲出清二手家電,致林宣丞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6日14時51分許 3萬5,000元 林炳榮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6日14時56分許 3萬5,000元 林宣丞警詢筆錄(偵四卷第279-280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22 黃詩淳(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18時22分許,假冒Friday購物網客服人員,誆稱訂單錯誤,會與銀行聯絡協助註銷信用卡入帳等語,嗣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誆稱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錯誤,致黃詩淳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6日20時42分許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6日20時47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二林郵局) 5萬元 黃詩淳警詢筆錄(偵四卷第292-293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5頁)、黃詩淳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通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306-30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塭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112年6月6日21時25分許 3萬元 112年6月6日21時30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臻臻門市) 1萬9,005元 23 黃玉玲(提起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19時17分許,假冒Hami書城客服人員,詢問是否要續約會員等語,嗣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誆稱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續約,致黃玉玲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6日22時57分許 5萬元 張健安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6日23時2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二林郵局) 2萬0,005元 黃玉玲警詢筆錄(偵四卷第312-315頁)、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55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5頁)、黃玉玲提出之京城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卡通卡片影本偵四卷第322 頁)、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四卷第319-32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112年6月6日22時59分許 4萬9,985元 112年6月6日23時3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6月6日23時4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6月7日 0時5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7日0時38分 彰化縣○○鎮○○路000號(二林郵局) 2萬0,005元 112年6月7日0時39分 2萬0,005元 112年6月7日0時41分 1萬1,005元 112年6月7日 0時21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7日0時45分許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芳苑郵局) 6萬元 24 林安鈺(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18時23分許,在臉書假冒買家(名稱:黃名梁),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無法下單,要求林安鈺聯繫客服,嗣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誆稱要確認金流,須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林安鈺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7日0時38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7日0時46分許 3萬元 林安鈺警詢筆錄(偵四卷第344-346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5、653頁)、林安鈺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四卷第380頁)、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372-37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112年6月6日18時47分許 3萬4,985元 許洧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6日18時52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源益門市) 2萬元 25 翁梓旋(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某時,假冒綠的旅店客服人員,誆稱公司遭駭客入侵,誤將翁梓旋加入高級會員,之後會有銀行人員協助取消等語,嗣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陳世賢,誆稱個資外洩,需先做資安確認及保證等語,致翁梓旋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7日 0時19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7日0時43分許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芳苑郵局) 6萬元 翁梓旋警詢筆錄(偵四卷第382-384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5頁)、翁梓旋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四卷第39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26 范元翔(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17時許,在臉書假冒買家,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無法下單,要求范元翔聯繫客服,嗣假冒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誆稱確認帳戶轉帳功能,致范元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6月6日22時57分許 4萬9,985元 張健安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6日23時7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臻臻門市) 2萬0,005元 范元翔警詢筆錄(偵四卷第408-410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6頁)、范元翔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四卷第419頁)、對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419-42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112年6月6日23時8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6月6日23時9分許 1萬2,005元 112年6月6日 23時16分許 1萬0,123元 112年6月6日23時16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二林郵局) 6萬元 27 黃采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22時許,在臉書假冒買家,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無法下單,要求黃采瑜聯繫客服,嗣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誆稱須依其指示操作,致黃采瑜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6日23時10分許 4萬0,985元 張健安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黃采瑜警詢筆錄(偵四卷第425-426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112年6月6日 23時12分許 2萬5,985元 112年6月6日 23時15分許 4萬9,985元 112年6月6日 23時16分許 2萬3,985元 28 鄭芳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16時54分許,假冒Hami書城客服人員,誆稱帳號租約到期,須以轉帳方式才能延長合約等語,嗣假冒高雄銀行客服人員,誆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鄭芳宜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7日 17時57分許 19萬9,880元 楊烜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7日18時8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溪湖雙溪店) 2萬0,005元、2萬0,005元 鄭芳宜警詢筆錄(偵四卷第437、439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57頁)、鄭芳宜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四卷第44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112年6月7日18時9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6月7日18時10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6月7日18時11分許 2萬0,005元、2萬0,005元 112年6月7日18時12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6月7日18時13分許 2萬0,005元、2萬0,005元 112年6月7日18時14分許 1萬9,005元 29 蕭宏宇(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16時26分許,在臉書假冒買家(名稱:陳鉦文),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無法下單,要求蕭宏宇聯繫客服,嗣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及主任,誆稱要開通金流服務,須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蕭宏宇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8日0時5分許 4萬9,985元 楊烜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8日0時13分許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芳苑郵局) 2萬0,005元 蕭宏宇警詢筆錄(偵四卷第449-452頁)、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9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57頁)、蕭宏宇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四卷第473-475頁)、對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467-46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112年6月8日0時14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6月8日0時15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6月8日0時7分許 4萬4,123元 112年6月8日0時15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6月8日0時16分許 1萬4,005元 112年6月7日21時35分許 4萬9,987元 董為易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7日21時42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鑫門市) 9萬5,000元 112年6月7日21時36分許 1萬5,423元 30 劉育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21時許,在臉書假冒買家(名稱:李紫若),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無法下單,要求劉育豪聯繫客服,嗣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誆稱要進行帳戶實名認證,須依其指示操作ATM,致劉育豪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7日21時37分許 2萬9,985元 董為易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劉育豪警詢筆錄(偵四卷第541-545頁)、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9頁)、劉育豪提出之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偵四卷第55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31 張閎鈞(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假冒夏威夷度假酒店客服人員,誆稱網站遭駭客入侵,誤將張閎鈞加入高級會員,可能會扣款,會聯絡銀行人員協助解除會員等語,嗣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及LINE暱稱「張傑」,誆稱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會員,致張閎鈞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8日 0時32分許 5萬9,980元 董為易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8日0時38分許 彰化縣○○鄉○○村○○路○○段0號(統一超商芳苑門市) 12萬元 張閎鈞警詢筆錄(偵四卷第571-575頁)、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49頁)、張閎鈞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四卷第603頁)、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604-60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32 張欣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某時,在臉書假冒買家(名稱:Wen YU Wang),誆稱欲購買商品,要求以賣貨便方式進行交易,嗣稱無法下單,要求張欣豪聯繫客服,嗣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及主任,誆稱要開通金流服務,須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張欣豪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 18時41分許 2萬1,986元 鄭雯萍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5日18時46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二林郵局) 3,000元 張欣豪警詢筆錄(偵四卷第485-487頁)、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51頁)、張欣豪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四卷第491、495頁)、對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491-493、497-49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112年6月5日18時47分許 1萬9,000元 112年6月5日 19時2分許 4,012元 112年6月5日19時14分許 4,000元 33 陳沛妘(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17時36分許,自稱LINE拍賣群組客服人員,向陳沛妘誆稱先前購買之面膜誤買12組,會聯繫郵局客服人員協助取消等語,嗣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誆稱須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陳沛妘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 18時11分許 1萬1,111元 鄭雯萍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5日 18時20分許 1萬1,000元 陳沛妘警詢筆錄(偵四卷第506-508頁)、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51頁)、陳沛妘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四卷第514-515頁)、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四卷第51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34 尤耀祖(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1日12時許,自稱中華郵政客服人員(LINE暱稱:劉先生),向尤耀祖誆稱有吸塵器訂單12筆款項尚未結清,須提供郵局帳號及電話號碼才能協助處理等語,致尤耀祖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提供驗證碼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16時58分許 3萬元 鄭雯萍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5日17時7分許 彰化縣○○鎮○○里○○路000號(統一超商儒林門市) 8萬3,000元 尤耀祖警詢筆錄(偵四卷第521-522頁)、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51頁)、尤耀祖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四卷第530頁)、對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527-52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35 賴威任(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21時許,假冒全聯小時達客服人員,誆稱網站資料外洩,導致訂單錯誤及盜刷情形,會聯絡銀行人員協助解除會員等語,嗣假冒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誆稱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日後盜刷情形,致賴威任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 22時10分許 7萬0,012元 廖文洸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5日22時15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二林郵局) 2萬0,005元 賴威任警詢筆錄(偵四卷第615-617頁)、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65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四卷第57-66頁) 112年6月5日22時16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6月5日22時16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6月5日22時17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6月5日22時18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6月6日0時38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6月5日0時39分許 1萬0,005元 36 康金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11時23分前某時,假冒康金葉親友,誆稱借款,致康金葉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11時23分許 5萬元 趙善堃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5日12時29分許 彰化縣○○市○○路0號(玉山銀行彰化分行) 5萬元 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113年1月12日職務報告(偵五卷第85頁)、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偵五卷第81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五卷第61頁)、被告領款影像(偵五卷第37-38頁) 37 王錦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10時30分許,假冒王錦雪之姪子,誆稱需要週轉金,向王錦雪借款,致王錦雪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5日11時24分許 10萬元 112年6月5日12時30分許 5萬元 王錦雪警詢筆錄(偵五卷第51-52頁)、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五卷第8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五卷第37-38頁) 112年6月5日12時31分許 5萬元 38 董幸芳(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18時49分許起,陸續假冒遠傳Friday購物及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誆稱因系統平台遭駭客入侵導致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訂單等語,致董幸芳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7日20時47分許 7萬8,081元 洪美娘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7日20時59分許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彰溪門市) 12萬元 董幸芳警詢筆錄(警卷第19-24頁)、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83頁)、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77頁)、董幸芳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警卷第123-127頁)、對話紀錄擷圖及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2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六卷第179-188頁、警卷第93-106頁) 112年6月7日22時13分許 3萬1,012元 陳柏彰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7日22時24分許 彰化縣○○鎮○○路00號(中華郵政溪湖湖西郵局) 2萬元 112年6月7日22時25分許 1萬1,000元 39 劉巧慧(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某時許,陸續假冒明洞國際電商及郵局客服人員,誆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須使用網路轉帳解除等語,致劉巧慧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7日21時50分許 2萬9,989元 陳柏彰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7日22時5分許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2萬元 劉巧慧警詢筆錄(警卷第25-26頁)、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77頁)、劉巧慧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警卷第14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六卷第179-188頁、警卷第93-106頁) 112年6月7日21時53分許 2萬9,989元 112年6月7日22時6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7日22時6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7日21時54分許 2萬8,123元 112年6月7日22時7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7日22時7分許 1萬8,000元 40 鄒致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16時56分許起,陸續假冒遠傳Friday購物及匯豐銀行客服人員,誆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下訂,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訂單否則須支付所有價額等語,致鄒致寬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7日18時58分許 14萬9,988元 洪美娘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7日19時4分許 彰化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3萬元 鄒致寬警詢筆錄(警卷第27-28頁)、合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79頁)、鄒致寬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警卷第160-163頁)、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58-15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六卷第179-188頁、警卷第93-106頁) 112年6月7日19時5分許 3萬元 112年6月7日19時6分許 3萬元 112年6月7日19時8分許 3萬元 112年6月7日19時9分許 3萬元 41 劉讓景(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17時30分許,假冒遠傳APP及郵局客服人員,誆稱劉讓景之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盜刷錯誤等語,致劉讓景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7日18時04分許 9萬9,998元 洪美娘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7日18時19分許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溪湖甜心店) 10萬元 劉讓景警詢筆錄(警卷第29-31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81頁)、劉讓景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警卷第17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警卷第179頁)、對話紀錄擷圖及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7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德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六卷第179-188頁、警卷第93-106頁) 112年6月7日18時07分許 9萬9,998元 112年6月7日18時20分許 10萬元 42 潘國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18時51分許,假冒遠傳電信及兆豐銀行客服人員,誆稱潘國仁之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盜刷錯誤等語,致潘國仁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7日20時44分許 4萬2,051元 (手續費15元) 洪美娘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7日20時59分許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彰溪門市) 12萬元(與編號38提款為同一筆) 潘國仁警詢筆錄(警卷第33-35頁)、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83頁)、潘國仁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警卷第192-194頁)、遠傳電信APP購物訂單明細及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91-19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六卷第179-188頁、警卷第93-106頁) 112年6月7日21時57分許 6萬5,081元 林亞璇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7日22時20分許 彰化縣○○鎮○○路00號(溪湖湖西郵局) 6萬元 112年6月7日22時21分許 5,000元 43 陳禹樵(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17時51分許,假冒統聯客運及中國信託之客服人員,誆稱因系統疏失導致重複訂購月票20張,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購票等語,致陳禹樵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7日18時09分許 4萬5,046元 楊烜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7日18時33分許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彰溪門市) 9萬5,000元 陳禹樵警詢筆錄(警卷第45-47頁)、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87頁)、陳禹樵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中國信託轉帳OTP密碼簡訊翻拍照片及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24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六卷第179-188頁、警卷第93-106頁) 44 陳炫諭(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16時5分許、18時9分許,假冒統聯客運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誆稱因系統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團體票,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購票等語,致陳炫諭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7日18時30分許 4萬9,976元 楊烜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炫諭警詢筆錄(警卷第41-44頁)、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87頁)、陳昱瀚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及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233-23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六卷第179-188頁、警卷第93-106頁) 112年6月7日18時31分許 1萬3,123元 112年6月7日18時34分許 1萬3,000元 45 陳昱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20時13分許,假冒in89影城之客服人員,誆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訂單等語,致陳昱瀚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7日20時39分許 1萬2,576元 楊烜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7日20時51分許 1萬2,000元 陳昱瀚警詢筆錄(警卷第39-40頁)、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87頁)、陳昱瀚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及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22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六卷第179-188頁、警卷第93-106頁) 46 謝志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21時37分許,假冒遠傳APP及花旗客服人員,誆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謝志信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112年6月7日22時50分許 3萬8,128元 林亞璇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7日22時59分許 彰化縣○○鎮○○路00號(溪湖湖西郵局) 6萬元 謝志信警詢筆錄(警卷第49-50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89、91頁)、謝志信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警卷第259-262頁)、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25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款影像(偵六卷第179-188頁、警卷第93-106頁) 112年6月7日22時54分許 1萬6,124元 112年6月7日22時56分許 1萬6,015元 112年6月7日23時許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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