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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宗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宗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22.81公克,純質淨重20.3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合計驗餘淨重36.5370公克,純質淨重21.0046公克)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廖宗振基於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間,在高雄火車站,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5萬元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龍」之男子,購得6至7錢重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3包、1兩重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而持有之。
嗣於111年5月8日16時30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巷0號前,為警徵得廖宗振同意搜索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22.81公克,純質淨重20.3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合計驗餘淨重36.5370公克,純質淨重21.0046公克)。
理 由
一、證據名稱: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現場蒐證照片、查獲照片。
㈣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㈥扣案安非他命5包、海洛因3包。
㈦被告廖宗振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同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係於同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龍」購入而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自屬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與前案接續執行,於109年4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110年2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
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件之罪,前後均為故意犯行,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之犯罪情節,加重被告所犯之罪最低法定本刑,並無造成刑罰過重,罪刑不相當之情況,認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持有大量高純度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危害於社會治安,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持有毒品之目的是為供己施用之動機及目的,衡以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及其自述國中畢業,沒有其他專門技術或證照,未婚、無子女,一人獨居於老闆提供的工作宿舍,從事園藝工作,每月收入為3萬多元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22.81公克,純質淨重20.3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合計驗餘淨重36.5370公克,純質淨重21.0046公克)經送驗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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