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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一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689號、第22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柯業昌(暱稱:多啦格)於民國112年3月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紙飛機)暱稱「SSO」等成年人組成之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洗錢之犯意聯絡,允諾擔任車手頭,並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負責招募下游取款車手,及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指派下游車手前往指定地點取款後,將贓款再層層轉交集團上游,並約定可獲得月薪新臺幣(下同)10萬元報酬。
同案被告柯業昌於112年6月間,招募有參加犯罪組織、詐欺及洗錢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黃柏瑋(暱稱:大和)、被告邱一宸擔任下游車手,由集團自稱「愷傑」、「王書程」之成員以LINE聯繫居住在彰化縣00鄉之被害人徐峻彬並佯稱:你投資1萬元,我們的ZousMarkets公司會贊助2萬元,你匯款到指定帳戶,我們就幫你投資虛擬貨幣,讓你可領取高額回饋金,你因為操作錯誤,造成公司帳戶被凍結,你要支付違約金10萬元等語,致被害人徐峻彬陷於錯誤,於112年7月8日20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立東門市,將5萬元現金交給同案被告柯業昌、黃柏瑋指派前來之被告邱一宸收取後,被告邱一宸在高雄市某處,將5萬元交給同案被告黃柏瑋轉交給同案被告柯業昌,藉此掩飾、隱匿贓款去向、所在。
嗣於7月10日19時20分許,被告邱一宸依照同案被告柯業昌、黃柏瑋指示前往彰化縣○○鄉○○村○○路000號統一超商秀中門市,再次向被害人徐峻彬收取10萬元(假鈔)後,為埋伏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假鈔10萬元及其用以聯繫之I phone 12 pro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並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邱一宸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邱一宸業於113年1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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