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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業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689號、第22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業昌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柯業昌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予以裁定羈押。
茲因被告另犯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梁股法官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訊問被告後,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37號裁定羈押被告,有該案押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為另案羈押,應認本件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另案開始執行羈押之日(即113年6月28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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