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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人 黃勤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
113年度偵字第3130、540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所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元,並由被告甲○○繳納現金後而遭釋放一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
三、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303號案件審理中。
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且經本院核發拘票囑警拘提被告,亦無所獲。
而被告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7月9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30067592號函暨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7月18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30020563號函暨檢附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
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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