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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芫奇
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88、17566、17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芫奇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罪事實劉芫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附表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芫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王昭文、李翊萍、劉景儀、謝秉君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搜索照片、被告通聯紀錄表、被告扣案手機最後10通撥出及接收電話通聯記錄畫面、被告與王昭文、謝秉君、+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之對話紀錄、警方蒐證、謝秉君手機内與劉芫奇Facetime聯絡資訊以及被告住所內查扣已使用過殘渣袋3包翻拍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700500、1120900125、1120700178、1120700179號鑑驗書(偵13088卷第35至41、53、55至57、59至89、149至164頁、181、475、477、483至487頁)、李翊萍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使用機車之照片、李翊萍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偵17567卷第31至54、73、173至175頁)在卷可參,另有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夾鏈袋1包、K盤1個、殘渣袋3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64包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自陳:就販賣與王昭文之各次會向王昭文索取新臺幣(下同)200元之油錢,販賣與謝秉君之各次每包賺100元,販賣與劉景儀賺50元,販賣與李翊萍之犯罪事實、各該次賺50元外,其餘各次賺100元,本來是想說賺一點錢,之後有找到工作後,就慢慢沒有在做……其中所賺取的金額如之前開庭中所述……等語(本院卷第93、49頁),堪認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主觀上確有從中獲得利益之營利意圖,應屬無疑。
㈢綜上,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被告販賣4-甲基甲基卡西酮前持有之數量,已達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其販賣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上開1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判中均自白其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應依上開規定,各減輕其刑。
㈢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被告之刑度等語(本院卷第57、95頁),惟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
經查,本案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次數多達16次,且販賣毒品之對象亦有4人,本件被告之惡性及所為犯罪情節,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並無科處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難認其達確可憫恕之程度,故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知毒品之危害甚大,有極高之成癮性,濫行施用,更會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害,且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容易造成家庭破裂、戕害國力,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竟仍為本案販賣犯行,助長毒品流通,致生危害於社會及他人身體健康甚鉅,實應嚴懲。
惟考量被告就本案犯行均坦承之犯後態度,而被告本件販賣之對象為4人、而其各次販售毒品之數量介於1包至10包,兼衡被告自述國中肄業,未婚,無子女,家人還有母親跟弟弟,父親已經過世,現在受僱做搭設帆布鐵架,領時薪,1小時200元,月收入大約2萬5、6000元等語(本院卷第95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審酌其各該部分罪質相同,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時間間隔,對於法益所生侵害,整體評論其應受矯正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復衡酌刑罰邊際效應之遞減,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查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各次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毒咖啡原料64包,經抽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700178號、第1120700179號鑑驗書在卷可佐,且被告自承扣案之毒咖啡63包係其販售毒品咖啡包所餘者、毒品咖啡包1包也是有打算要販賣等語(本院卷第48、92頁),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犯販售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另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為被告於本案作為聯繫販毒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陳(本院卷第4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㈣其餘扣案物,業據被告供稱與本案無關(見本院卷第48頁),且依現存卷證尚難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於民國111年1月初某日晚間8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南區公園,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愷他命1包與王昭文。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1年2月初某日晚間7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南區公園,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愷他命1包與王昭文。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1年2月底某日晚間8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南區公園,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愷他命1包與王昭文。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1年3月初某日上午10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南區公園,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愷他命1包與王昭文。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1年6月12日晚間11時54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統一超商惠明門市,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包與李翊萍。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陸拾肆包、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1年7月3日凌晨2時34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統一超商惠明門市,以8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與李翊萍。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陸拾肆包、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1年9月6日凌晨1時15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統一超商惠明門市,以8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與李翊萍。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陸拾肆包、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1年9月19日凌晨0時44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統一超商惠明門市,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包與李翊萍。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陸拾肆包、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1年9月22日晚間10時27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統一超商惠明門市,以1,4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包與李翊萍。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陸拾肆包、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1年10月16日凌晨3時9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統一超商惠明門市,以1,4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包與李翊萍。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陸拾肆包、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1年10月20日上午6時49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統一超商惠明門市,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包與李翊萍。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陸拾肆包、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1年10月27日晚間10時37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統一超商惠明門市,以1,4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包與李翊萍。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陸拾肆包、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1年9月4日下午3時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包與劉景儀。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陸拾肆包、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2年4月22日凌晨1時37分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以45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與謝秉君。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陸拾肆包、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2年4月23日上午7時44分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以45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與謝秉君。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陸拾肆包、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112年7月7日晚間9時50分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以135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包與謝秉君。
劉芫奇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陸拾肆包、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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