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二、本案證據:
- (一)被告於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 (二)證人吳昭逸於警偵之證述(112偵4054號卷第25至31、
- (三)證人陳柏仰於偵查中之證述(112偵4054號卷第303至3
- (四)吳昭逸、陳柏仰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2偵4054號卷第3
- (五)吳昭逸之台中商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112
- (六)附表一所示證據。
- 三、論罪科刑:
- (一)新舊法比較:
-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之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31部分所為
-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023號,即附表一編號
-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 (五)另考量被告各次犯罪情節,所為各次犯行固因被害法益歸
- 四、沒收部分(以下沒收或追徵,原應於被告下述有關之各該所
- (一)被告本案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4至10、12至15、18至2
- (二)附表二編號2所示扣案手機1支(含其內SIM卡計2張),係
-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程堯
(原名:胡証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94、9060、9459、9967、10818、11801、11802、11803、12099、13035、13036、14366、15953、16280、17873、19774、2122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023號、113年度偵字第239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胡程堯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各罪,處各該所示之刑。
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
附表二所示之物,依所示方式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胡程堯明知其並無出售演唱會門票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或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為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31),或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附表一編號10),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31所示暱稱,張貼欲出售轉讓演唱會門票之不實廣告訊息而對公眾散布;
以附表一編號10所示暱稱與該所示受騙人聯繫,利用附表一各該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該受騙人詐騙,致其等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分別依胡程堯指示,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各該所示匯款金額至胡程堯指定之帳戶(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1所示受騙人匯至不知情之吳昭逸在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帳戶》及附表一編號29所示受騙人匯款該編號匯款金額欄①所示金額至台中商銀帳戶。
胡程堯以此等部分騙得之款項清償其積欠不知情的陳柏仰之債務,台中商銀帳戶即為陳柏仰指定胡程堯還款時應匯入之帳戶;
附表一編號29所示受騙人匯款該編號匯款金額欄②所示金額至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因附表一所示之受騙人均未收到商品,且無法聯繫胡程堯,察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二)證人吳昭逸於警偵之證述(112偵4054號卷第25至31、255至256、303至305頁)。
(三)證人陳柏仰於偵查中之證述(112偵4054號卷第303至305頁)。
(四)吳昭逸、陳柏仰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2偵4054號卷第33至41頁)。
(五)吳昭逸之台中商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112偵4054號卷第199至237頁、112偵字第14968號卷第53至91頁)。
(六)附表一所示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已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未修正法定刑度,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核與被告等所涉罪名及刑罰無關,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之規定。
公訴意旨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論處,尚有誤會。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之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31部分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就犯罪事實欄之附表一編號10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所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乃係對不同受騙人所為,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023號,即附表一編號1至31;
113年度偵字第23901號,即附表一編號1至4、7至8、10至13),核與起訴之各該部分事實同一,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詐騙附表一所示受騙之被害人等,侵害其等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
並參酌被告犯罪動機及目的主要係因缺錢清償債務(此據被告陳述在卷)、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均係其單獨犯罪,相較集團性犯罪之惡性較輕、各被害人受騙之金額多寡(核各受騙人受騙之金額差距不大,無須以此為量刑差別)、及被告之前科素行(有詐欺、賭博經法院判刑之前科紀錄,參卷附臺灣高等法案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犯後態度,其坦承犯行,業與附表一編號2、3、11、17所示受騙人廖敏芯、簡韻恬、王心彤、李文豪達成調解,並已給付調解金完畢,而獲其等原諒,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書記官處分書在卷可按(本院卷二P15-21、151);
業已私下賠償附表一編號16、24所示受騙人陳佳鴻、吳怡潔各2千元(以無摺存款方式轉帳給該2人)等情,此據被告陳述在卷,並經本院當庭撥打電話向陳佳鴻確認在卷,且有被告所提卷附自動櫃員存款轉帳交易明細可稽,陳佳鴻並於本案審理時,當庭於電話中表示希望對被告依被害比例判決量刑(本院卷二P337、341-342);
雖亦與附表一編號所示8、28所示受騙人曾欣怡、陳楣惠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按(見本院卷P37-38之1、151),然並未按約定賠付調解金,此經被告陳述在卷及曾欣怡具狀在案(本院卷二P337、153),曾欣怡具狀表示希望對被告從重量刑(本院卷二P153);
附表一編號31所示受騙人廖斯偉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於電話中表示希望對被告從重量刑(本院卷二P337);
並未與其他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失;
附表一編號13所示受騙人黃詩雯到庭表示希望對被告加重處罰(本院卷二P166);
其他被害人均未到庭表示科刑意見;
檢察官請求對被告量處適當之刑;
被告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給其機會;
暨審衡被告自陳:我高中肄業,沒有專長及證照,未婚而無子女,目前自己住在我父親向他人承租之辦公室,目前沒有固定工作,收入靠打零工,月平均收入約1、2萬元,有時會給父親水電費,除本案外,無其他負債等語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0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另考量被告各次犯罪情節,所為各次犯行固因被害法益歸屬於不同受騙人而須分論併罰,然均是其個人所犯,其罪質相同,均是侵害財產法益,犯罪時間相差不遠,犯罪手法相同,及審酌其詐騙總金額、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衡量被告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暨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所採限制加重原則,爰就被告所為犯罪事實欄之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31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以下沒收或追徵,原應於被告下述有關之各該所示犯行主文項下宣告之,然基於裁判書簡化,予以一併宣告如主文沒收部分所示,無礙此部分裁判之本旨):
(一)被告本案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4至10、12至15、18至23、25至31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各該次犯行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8、28所示受騙人達成調解,然並未賠付,如前所述,其此等部分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及追徵);
至其詐得附表一編號2、3、11、16、17、24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犯罪所得,業已賠償給各該次受騙之被害人,已如前述,應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該等被害人,此等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附表二編號2所示扣案手機1支(含其內SIM卡計2張),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各次犯行所用,此經被告陳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各次犯行下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一】:
編號 受騙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暱稱 匯款金額(即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 證據 主文 (罪名及宣告刑) 1 張瑜珊 於111年11月16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DCARD,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居住彰化縣之張瑜珊詢問價格後,向張瑜珊佯稱2張門票訂金2000元云云,致張瑜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6日 14時11分許 阿皓 2000元 張瑜珊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63至65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 廖敏芯 111年11月28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廖敏芯詢問價格後,向廖敏芯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云云,致廖敏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8日 22時20分許 陳皓 2000元 廖敏芯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75至78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3 簡韻恬 111年12月2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簡韻恬詢問價格後,向簡韻恬佯稱門票訂金1000元,多出兩張票4000元云云,致簡韻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日 16時29分許、 111年12月23日 21時1分許 陳亦新 1000元 4000元 簡韻恬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87至89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4 鄭百瑞 111年12月16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鄭百瑞詢問價格後,向鄭百瑞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云云,致鄭百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7日 0時58分許 Peters Wang 2000元 鄭百瑞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97至99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 蔡幸彤 111年12月17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蔡幸彤詢問價格後,向蔡幸彤佯稱門票訂金8000元云云,致蔡幸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7日 20時許 Peters Wang 8000元 蔡幸彤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107至109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 李梓菱 111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李梓菱詢問價格後,向李梓菱佯稱門票訂金1000元云云,致李梓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0日 15時35分許 陳新昊 1000元 李梓菱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115至116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7 吳易昇 111年12月18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吳易昇詢問價格後,向吳易昇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云云,致吳易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8日 0時39分許 Peters Wang 2000元 吳易昇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123至124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8 曾欣怡 111年11月21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曾欣怡詢問價格後,向曾欣怡佯稱門票訂金6000元云云,致曾欣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1日 11時41分許、 111年11月26日 8時18分許、 111年11月30日 15時5分許 陳皓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曾欣怡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129至131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9 李茹茵 111年12月2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李茹茵詢問價格後,向李茹茵佯稱門票價格4000元云云,致李茹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日 7時16分許、 111年12月19日 10時40分許 陳亦新 2000元 2000元 李茹茵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139至140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0 陳亭蓉 111年11月6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DCARD,主動私下聯繫陳亭蓉,向陳亭蓉佯稱2張門票訂金2000元云云,致陳亭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9日 14時37分許 魂牽 夢縈 2000元 陳亭蓉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147至150頁) 胡程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 王心彤 111年12月22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王心彤詢問價格後,向王心彤佯稱門票價格11200元云云,致王心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2日 17時18分許、 111年12月23日 11時16分許 陳新昊 2000元 9200元 王心彤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157至159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2 黃絜旎 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DCARD,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黃絜旎詢問價格後,向黃絜旎佯稱門票訂金1000元云云,致黃絜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 13時3分許 一生一世愛著妳 1000元 黃絜旎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167至170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3 黃詩雯 111年11月8日(檢察官誤載為「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DCARD,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黃詩雯詢問價格後,向黃詩雯佯稱門票訂金5600元云云,致黃詩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8日 16時57分許、 111年11月11日 10時49分許 阿皓 2000元 3600元 黃詩雯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179至180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4 魏希宇 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DCARD,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魏希宇詢問價格後,向魏希宇佯稱門票訂金3000元云云,致魏希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 11時11分許、 111年12月11日 17時33分許 阿皓 2000元 1000元 魏希宇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185至187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5 陳姵含 111年12月17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陳姵含詢問價格後,向陳姵含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云云,致陳姵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7日 18時32分許 Peters Wang 2000元 1.陳姵含警詢筆錄(112偵8615號卷第41至42頁) 2.轉帳明細擷圖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8615號卷第59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6 陳佳鴻 111年12月16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陳佳鴻詢問價格後,向陳佳鴻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云云,致陳佳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6日 7時23分許 阿皓 2000元 1.陳佳鴻警詢筆錄(112偵8998號卷第17至21頁) 2.轉帳明細擷圖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8998號卷第31至35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7 李文豪 000年00月間某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李文豪詢問價格後,向李文豪佯稱門票訂金4000元云云,致李文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3日 4時11分許、 111年12月22日 16時46分許 阿皓 2000元 2000元 1.李文豪警詢筆錄(112偵9139號卷第31至35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9139號卷第37至57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8 李怡萱 111年11月8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DCARD,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李怡萱詢問價格後,向李怡萱佯稱門票訂金1000元云云,致李怡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8日 17時16分許 魂牽夢縈 1000元 1.李怡萱警詢筆錄(112偵9710號卷第23至25頁) 2.轉帳明細擷圖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9710號卷第47至50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9 李少華 111年12月16日5時7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李少華詢問價格後,向李少華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云云,致李少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6日 5時15分許 Chengyao Hu 2000元 1.李少華警詢筆錄(112偵10459號卷第13至15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擷圖(112偵10459號卷第17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0 黃宏淼 111年12月2日(檢察官誤載為「111年11月2日」)5時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黃宏淼詢問價格後,向黃宏淼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云云,致黃宏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日 5時44分許 (檢察官誤載為「111年11月2日」) 陳亦新 2000元 1.黃宏淼警詢筆錄(112偵9809號卷第13至16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擷圖、手機門號號碼擷圖(112偵9809號卷第21至23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1 陳芮彤 111年11月15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Dcard,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陳芮彤詢問價格後,向陳芮彤佯稱門票訂金1000元云云,致陳芮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5日 23時17分許 魂牽 夢縈 1000元 1.陳芮彤警詢筆錄(112偵10625號卷第15至16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明細擷圖(112偵10625號卷第17至20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2 楊偉祺 111年12月18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楊偉祺詢問價格後,向楊偉祺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云云,致楊偉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8日 16時24分許 Peters Wang 2000元 1.楊偉祺警詢筆錄(112偵11126號卷第21至22頁) 2.轉帳明細擷圖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1126號卷第33至38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3 林怡伶 111年11月19日10時51分許,在社群網站Dcard,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林怡伶詢問價格後,向林怡伶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及尾款3600元云云,致林怡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9日 11時42分許、 111年12月10日 15時14分許 一生懸命/阿皓 2000元 3600元 1.林怡伶警詢筆錄(112偵11306號卷第35至41頁) 2.轉帳明細擷圖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1306號卷第53至63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4 吳怡潔 111年11月21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吳怡潔詢問價格後,向吳怡潔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云云,致吳怡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1日 16時8分許 阿皓 2000元 1.吳怡潔警詢筆錄(112偵11602號卷第13至17頁) 2.轉帳明細擷圖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1602號卷第29至33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25 游哲智 111年11月28日7時39分前某時許(檢察官誤載為「111年11月19日10時51分許」),在社群網站Dcard,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游哲智之友人林怡伶詢問價格後,向林怡伶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及尾款3600元云云,林怡伶轉知游哲智,致游哲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8日 14時43分許、 111年12月10日 15時20分許 一生懸命 2000元 3600元 1.游哲智警詢筆錄(112偵13161號卷第19至25頁) 2.轉帳明細擷圖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3161號卷第51至61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6 林姿儀 111年11月中旬某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林姿儀詢問價格後,向林姿儀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尾款3600元云云,致林姿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4日 11時29分許 阿皓 2000元 1.林姿儀警詢筆錄(112偵14968號卷第17至21頁) 2.ATM轉帳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4968號卷第23至37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7 蘇姵甄 111年11月8日15時許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DCARD,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蘇姵甄詢問價格後,向蘇姵甄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云云,致蘇姵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8日 17時40分許 阿皓 2000元 1.蘇姵甄警詢筆錄(112偵15436號卷第13至15頁) 2.轉帳明細擷圖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5436號卷第27至31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8 陳楣惠 111年12月19日(檢察官誤載為「111年11月19日某時許」)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陳楣惠詢問價格後,向陳楣惠佯稱出售門票云云,致陳楣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9日 10時33分許、 111年12月22日 21時44分許 (檢察官誤載月份為「11月」) 陳亦新 6000元 7000元 1.陳楣惠警詢筆錄(112偵4054號卷第327至329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明細擷圖(112偵4054號卷第337至361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9 王紫嬿 111年11月21日9時53分許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王紫嬿詢問價格後,向王紫嬿佯稱出售門票云云,致王紫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11月21日10時34分許 ②111年11月26日16時50分許 阿皓 ①2千元 ②3千元 1.王紫嬿警詢筆錄(112偵16233號卷第15至16頁) 2.轉帳明細擷圖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6233號卷第57至63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0 陳莉菦 111年11月20日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DCARD,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陳莉菦詢問價格後,向陳莉菦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云云,致陳莉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0日 14時17分許 一生懸命 2000元 1.陳莉菦警詢筆錄(112偵18721號卷第17至18頁) 2.轉帳明細擷圖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8721號卷第19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1 廖斯偉 111年12月17日18時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轉讓演唱會門票之文章而對公眾散布,經廖斯偉詢問價格後,向廖斯偉佯稱門票訂金2000元云云,致廖斯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7日 18時33分許 Peters Wang 2000元 1.廖斯偉警詢筆錄(112偵19570號卷第65至66頁) 2.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12偵19570號卷第75至89頁) 胡程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沒收方式 1 未扣案胡程堯如附表一編號1、4至10、12至15、18至23、25至31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扣案OPPO廠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其內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計2張),沒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