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訴,445,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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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仲佑



          高軒皓



          黃晨祐



          馬稚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02、6460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蕭仲佑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四、二十三至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二、四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四、二十三至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二、四十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沒收併執行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軒皓犯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併執行之。
黃晨祐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沒收併執行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参萬参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一部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馬稚新犯如附表二編號十五至二十二、三十三至四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十五至二十二、三十三至四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沒收併執行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

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民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同年9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

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案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關於被告4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補充理由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以下所載「他股通緝中」更正補充為「他股通緝中,非本案審理範圍,其所犯之起訴書附件四部分,亦非本案審理範圍,此並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補充敘明」。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行以下所載「TELEGRAM暱稱『愛迪生』為首、」部分刪除。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8行以下所載「、陳煜杰、少年潘○慎」,更正為「、少年潘○慎(蕭仲佑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2、43所示部分與少年共犯,高軒皓、黃晨祐、馬稚新對於、少年潘○慎共犯部分均不知情)」。

㈣犯罪事實欄一、第20至27行以下所載「於起訴書附件(犯罪一覽表總……由警方另案處理)」,更正補充為「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先於本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法,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賴佳璇等人,使其等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一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匯入帳號欄所示之帳戶內(其中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朱寶瑩帳戶,係遭詐騙交付帳戶資料之被害人,其餘之人頭帳戶所涉犯行已經另案處理中)」。

㈤犯罪事實欄一、第28、29行以下所載「、陳煜杰」刪除。

㈥犯罪事實欄一、第30至34行以下所載「各組分別依起訴書附件……嗣警方獲報後調閱」,更正為「分別於本判決附表一提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一提領地點欄所示之地點,持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所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其中蕭仲佑為附表一編號42、43犯行所持之提款卡,係由少年潘○慎所交付),提領附表一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另1名控車手則在附近把風,其後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收受。

嗣馬稚新於113年4月9日16時55許,於提領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款項91,000元後,經警於執行巡邏勤務時察覺異常進行盤查而查獲,並扣得贓款91,000元、朱寶瑩之合作金庫帳戶提款卡1張、馬稚新所有之手機1支及SIM卡1張。

以及警方獲報後調閱」。

㈦犯罪事實欄一、第37行以下所載「113年4月17日113年4月17日」更正為「113年4月17日」。

㈧犯罪事實欄一、第38行以下所載「支」更正補充為「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㈨犯罪事實欄一、第45行以下所載「手機1支」,更正補充為「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㈩犯罪事實欄一、第46行以下所載「機1支」,更正補充為「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犯罪事實欄一、第42、43行以下所載「此帳戶經查即係饒哲安匯款10萬元之帳戶」,更正為「此帳戶經查即係詐欺集團指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2、43所示被害人饒哲安、謝尚堅匯入款項之帳戶」。

起訴書所載「黃翎綺」均更正為「黃翊綺」。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三所示「被害人未報案」部分,及起訴書附件二、三所示「未報案」部分,均非本案審理範圍,已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更正。

補充證據「被告4人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及本院程序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法律修正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即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

乃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

是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

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1489號判決要旨)。

查被告4人行為後,加重詐欺犯行及洗錢防制法犯行,皆有相關法律之頒布及修正,茲分述如下:⒈加重詐欺犯行部分:⑴被告4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並於113年8月2日生效。

該條例第2條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

同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查,被告4人於本案詐騙行為所取款之金額,未達5百萬元,且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情形,即無另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規定之餘地,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或比較適用新舊法可言。

⑵另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4人本案之犯行,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論處,已如前述,惟此等行為之基本事實為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仍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且刑法並未有相類之減刑規定,應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是被告4人行為後,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論斷被告是否合於自白減刑要件。

⒉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部分:⑴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又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⑵查本案罪刑有關之事項(包括: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洗錢犯行),綜合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有期徒刑之上限為7年、縱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亦不得易科罰金,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定有期徒刑之上限降低為5年、如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即得易科罰金,且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洗錢之犯行,雖現行法關於減刑規定要件較為嚴格,然若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後,仍得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是經新舊法比較後,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論處。

㈡被告所犯法條:⒈是核被告蕭仲佑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14、23至32、35、36、42、4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⒉被告高軒皓就附表一編號39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40、42、4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⒊被告黃晨祐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⒋被告馬稚新就附表一編號15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16至22、33至4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4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起訴書就被告馬稚新所為附表一編號41犯行,雖漏未論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惟起訴書已載明上述部分之犯罪事實,公訴檢察官並提出補充理由書補充,本院亦已告知被告馬稚新涉犯上揭罪名,供被告馬稚新充分行使防禦權,被告馬稚新亦為認罪之表示,且上述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部分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判決有罪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4人就各該犯行,分別與附表一所示提領者、監控者相互間、「柳旭」、「老猴」等,以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另被告蕭仲佑就附表一編號42、43所示部分,除上開共犯分工外,更與少年潘○慎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且被告蕭仲佑於行為時為成年人,少年潘○慎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是被告蕭仲佑就附表一編號42、43所為,另該當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罪之要件。

至檢察官雖於起訴書中,並未區別具體情形,而認被告高軒皓、黃晨祐、馬稚新與少年潘○慎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部分,此部分已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敘明,僅係被告蕭仲佑與少年潘○慎共犯,而被告高軒皓、黃晨祐、馬稚新並無此部分之共犯情節,且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資料足資認定被告高軒皓、黃晨祐、馬稚新主觀上知悉少年潘○慎共犯本案,自難認定被告高軒皓、黃晨祐、馬稚新該當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之要件。

㈣本案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多次匯款,以及被告多次接續提領之行為,皆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各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而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9所示部分,起訴書就38分、40分、41分僅記載係由被告馬稚新提領款項,漏未記載被告高軒皓監控部分,此部分已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補正,且該部分與被告高軒皓就同一被害人其他提領贓款部分,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以及本附表一編號40部分,起訴書漏載被告高軒皓、馬稚新就113年3月19日20時41分許、43分許提領贓款部分,惟該部分仍屬被告高軒皓、馬稚新提領同一被害人之被害贓款,與該2人其他就同一被害人之提領贓款部分,亦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併為起訴效力所及;

是上開2部分,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4人分別就所犯上開各罪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皆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被告所參與部分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是被告蕭仲佑就附表一編號1至14、23至32、35、36、42、43之犯行,被告高軒皓就附表一編號39、40、42、43之犯行,被告黃晨祐就附表一編號1至32之犯行,被告馬稚新就附表一編號15至22、33至41之犯行,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分別予以論罪。

㈦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⒈被告蕭仲佑為附表一編號42、43所示犯行,屬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之情形,應分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生效施行後,依該條例第2條之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已如前述。

又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經查:被告蕭仲佑、黃晨祐、馬稚新分別於偵查、檢察官聲請羈押於本院訊問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上開犯行,然其等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其等犯罪所得詳如下列之沒收所載),核與前開減刑要件不符,自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另被告高軒皓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於本院訊問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自白上開犯行,又稱迄今尚未獲得任何報酬等情,復查無其他證據資料足資認定被告高軒皓有何犯罪所得,自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是就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各罪,爰均依該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洗錢防制法: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高軒皓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訊問時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一般洗錢犯行,且無犯罪所得,有如前述,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其所犯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各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至被告蕭仲佑、黃晨祐、馬稚新雖分別於偵訊、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訊問時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一般洗錢犯行,惟其等尚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其等犯罪所得詳如下列沒收所述),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㈧爰審酌被告4人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擔任帳戶提領贓款之車手及監控手,價值觀念顯有偏差,且其等所負責之分工,雖非直接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騙取財物,然而其等之角色除供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遂行詐欺取財行為外,亦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對社會治安實有相當程度之危害;

又考量其等於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高軒皓同時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之規定,暨被告蕭仲佑自陳國中畢業、被告高軒皓自陳國中畢業、被告黃晨祐自陳高中肄業、被告馬稚新自陳高中肄業等智識程度,及其等生活狀況、犯罪所得、犯罪手法、犯罪參與程度、被告蕭仲佑就附表一編號42、43更與少年共犯之犯罪情節、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警懲。

四、沒收:

㈠按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386號、108年度臺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蕭仲佑自承每次行動之報酬為2,000至5,000元等情,被告黃晨祐自承不論提領次數,每提領1個帳戶之報酬為3,000至5,000元等情,被告馬稚新自承不論提領次數,每提領1個帳戶之報酬為3,000元,而任監控手並無報酬等情,被告高軒皓自承迄今尚未取得報酬等情。

是依有疑唯有利被告認定原則,即認被告蕭仲佑每次行動之報酬為2,000元,被告黃晨祐每提領1個帳戶之報酬為3,000元,被告馬稚新以實際提領,每提領1個帳戶之報酬為3,000元。

從而,對照其等提領款項之帳戶以及提領者及監控者之角色分工,認定其等之報酬如下:⒈被告蕭仲佑部分:被告蕭仲佑就附表一編號1、2之總報酬為2,000元,就附表一編號3之報酬為2,000元,就附表一編號4、5、6、7、8、9之總報酬為2,000元,就附表一編號10、11、12之總報酬為2,000元,就附表一編號13、14之總報酬為2,000元,就附表一編號23、24、25、26、27之總報酬為2,000元,就附表一編號28、29之總報酬為2,000元,就附表一編號30之報酬為2,000元,就附表一編號31、32之總報酬為2,000元,就附表一編號35、36之總報酬為2,000元,就附表一編號42、43之總報酬為2,000元。

合計被告蕭仲佑共取得22,000元之報酬,此乃被告蕭仲佑之犯罪所得,因該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依上揭判決意旨,另立一項合併為沒收宣告之諭知,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就前開22,000元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黃晨祐部分:     被告黃晨祐就附表一編號1、2之總報酬為3,000元,就附 表一編號3之報酬為3,000元,就附表一編號4、5、6、7、8、9之總報酬為3,000元,就附表一編號10、11、12之總報酬為3,000元,就附表一編號13、14之總報酬為3,000元,就附表一編號15、16之總報酬為3,000元,就附表一編號17、18之總報酬為3,000元,就附表一編號19、20、21、22、23、24、25、26、27之總報酬為3,000元,就附表一編號28、29之總報酬為3,000元,就附表一編號30之報酬為3,000元,就附表一編號31、32之總報酬為3,000元。

合計被告黃晨祐共取得33,000元之報酬,為被告黃晨祐之犯罪所得,因該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依上揭判決意旨,另立一項合併為沒收宣告之諭知,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就前開33,000元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馬稚新部分:①被告馬稚新就附表一編號33、34之總報酬為3,000元,就附表一編號35、36之總報酬為3,000元,就附表一編號37、38之總報酬為3,000元,就附表一編號39之報酬為3,000元,就附表一編號40之報酬為3,000元,就附表一編號41之報酬為3,000元。

合計被告馬稚新共取得18,000元,為被告馬稚新之犯罪所得,因該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依上揭判決意旨,另立一項合併為沒收宣告之諭知,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就前開18,000元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另就附表一編號15、16、17、18、19、20、21、22所示部分,被告馬稚新自稱為監控者,並未取得報酬,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馬稚新就此部分有何犯罪所得,是既無犯罪所得,即無從為沒收之宣告。

⒋被告高軒皓部分:被告高軒皓就附表一編號39、40、42、43部分,自稱並未取得報酬,卷內復查無其他證據資料顯示其取得犯罪所得,是既無犯罪所得,即無從為沒收之宣告。

㈡扣案之郵局提款交易明細1張,係被告蕭仲佑、高軒皓為附表一編號42犯行所生之物,業經其等供明在卷,並有該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149頁)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其等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㈢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修正如下: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復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本案關於犯詐欺犯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即應適用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

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即「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修正理由為:「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乃採義務沒收主義,考量洗錢行為輾轉由第三人為之者,所在多有,實務上常見使用他人帳戶實現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倘若洗錢標的限於行為人所有,始得宣告沒收,除增加司法實務上查證之困難,亦難達到洗錢防制之目的。

⒊按刑法第11條明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是以,除上述新增訂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定沒收之特別規定外,其餘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沒收相關規定,於本案仍有其適用。

⒋經查:⑴扣案之行動電話iPhone3支(分別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及行動電話iPhone SE1支及SIM卡1張,前三支電話及內含之SIM卡分別為被告蕭仲佑、高軒皓、黃晨祐為所有,末者之行動電話iPhone SE1支及SIM卡1張則為被告馬稚新所有,均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於其等所為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⑵扣案之現金15萬元、9萬1,000元,前者其中之13萬元為被告蕭仲佑、高軒皓為附表一編號42、43犯行所提領之贓款(分別為10萬元、3萬元),後者為被告馬稚新就附表一編號41犯行所提領之贓款,均屬洗錢之財物,爰分別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其等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現金15萬元扣除洗錢標的13萬元所剩餘之2萬元,查無證據係屬被告蕭仲佑、高軒皓之犯罪所得或其他洗錢標的,爰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⑶至被告4人除附表一編號41、42、43外所提領之款項,固為洗錢標的,然其等始終供稱上開款項已交給詐欺集團成員,已如前述,尚無證據證明其等就上開款項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事實上共同處分權限,是上開款項已不在其等支配佔有中,而無實際管領之權限,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實屬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⑷另扣案之郵局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及合作金庫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前者係被告蕭仲佑、高軒皓提領附表一編號42、43所示詐欺款項之金融卡,後者係被告馬稚新提領附表一編號41所示詐欺款項之金融卡,雖係供上開被告所用,惟上開帳戶均因受詐欺之人報警處理,而遭設定為警示帳戶,扣案之金融卡已無從提領帳戶內之現金,沒收上開金融卡,對於犯罪之預防並無助益而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紅包袋2個,雖係被告蕭仲佑所有,惟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爰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被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
提領時間、金
提領者/
號害

額、匯入帳號
額、地點
監控者
1(









)



詐欺者於113年
2月22日某時
許,於購物平
台、Line向告
訴人佯稱欲購
買商品,卻因
故無法完成下
單(起訴書誤載
為解除分期付
款(騙賣家))云
云,致告訴人
陷於錯誤而為
右列匯款行
為。
113年2月22日17
時18分許。
1萬0,038元(含手
續費15元)。
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戶
名e○○)。
113年2月22日17
時21分許。
2萬9,000元。
統一超商鹿東門
市(彰化縣○○
鄉○○路000
號)。
註:該次提領款
項,部分為本判
決附表一編號2
之被害人所匯入
之款項。
黃晨祐/
蕭仲佑
2(









)



詐欺者於113年
2月22日17時22
分許,以通訊
軟體Line向告
訴人佯稱其帳
號因故遭鎖定
需解除(起訴書
誤載為解除分
期付款(騙賣
家))云云,致
告訴人陷於錯
誤而為右列匯
款行為。
113年2月22日17
時18分許。
1萬9,123元。
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戶
名e○○)。
113年2月22日17
時21分許、31分
許。
2萬9,000元、
1,000元。
均在統一超商鹿
東門市(彰化縣
○○鄉○○路
000號)。
註:
註:該次提領2
萬9,000元,部
分為本判決附表
一編號1之被害
人所匯入之款
項。
黃晨祐/
蕭仲佑
(續上頁)
(









)



詐欺者於113年
2月25日15時26
分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113年2月25日17
時24分許。
4萬9,986元。
富邦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E○○)。

113年2月25日17
時26分許。
4萬9,986元。
富邦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E○○)。

113年2月25日17
時28分許。
4萬9,986元。
富邦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E○○)。
分別於113年2月
25日17時28分
許、29分許、29
分許、30分許、
31分許、31分
許、32分許。
均2萬元。
均在統一超商福
鹿門市(彰化縣
○○鄉○○路0
段000號)。
黃晨祐/
蕭仲佑
(









)


姿
詐欺者於113年
2月25日22時0
分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113年2月26日21
時31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S○○)。
113年2月26日21
時38分許。
5萬元。
鹿港彰濱郵局
(彰化縣○○鎮
○○路0段000
號)。
黃晨祐/
蕭仲佑
(續上頁)
為右列匯款行
為。
(









)



詐欺者於113年
2月26日某時
許,以
Messenger向告
訴人佯稱賣場
連結因故無法
完成下單(起訴
書誤載為解除
分期付款(騙賣
家))云云,致
告訴人陷於錯
誤而為右列匯
款行為。
113年2月26日21
時36分許。
3萬7,066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S○○)。
113年2月26日21
時40分許。
3萬7,000元。
鹿港彰濱郵局
(彰化縣○○鎮
○○路0段000
號)。
黃晨祐/
蕭仲佑
(









)



被害人於113年
2月25日某時
許,以
Messenger、
Line向詐欺者
表示欲購買其
所販售之商
品,而詐欺者
佯稱同意出售
云云,致被害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113年2月26日22
時33分許。
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S○○)。
113年2月26日22
時43分許。
1萬3,000元。
鹿港彰濱郵局
(彰化縣○○鎮
○○路0段000
號)。
註:與本判決附
表一編號7為同
筆提領款項。
黃晨祐/
蕭仲佑
(






告訴人於113年
2月26日22時38
分許,以
Messenger、
Line向詐欺者
113年2月26日22
時38分許。
8,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113年2月26日22
時43分許。
1萬3,000元。
鹿港彰濱郵局
(彰化縣○○鎮
黃晨祐/
蕭仲佑
(續上頁)






)
表示欲購買其
所販售之商
品,而詐欺者
佯稱同意出售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戶名S○○)。
○○路0段000
號)。
註:與本判決附
表一編號6為同
筆提領款項。
(









)



被害人於113年
2月26日21時
許,以
Messenger、
Line向詐欺者
表示欲購買其
所販售之商
品,而詐欺者
佯稱同意出售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113年2月26日23
時7分許。
1萬4,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S○○)。
113年2月26日23
時10分許。
4萬5,000元。
鹿港彰濱郵局
(彰化縣○○鎮
○○路0段000
號)。
黃晨祐/
蕭仲佑
(









)



詐欺者於113年
2月26日某時
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113年2月27日0時
18分許。
1萬5,015元(起訴
書誤載為3萬
0,03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S○○)。
113年2月27日0
時24分許(起訴
書誤載為113年2
月26日23時10
分)。
1萬5,000元(起
訴書誤載為4萬
5,000元)。
鹿港彰濱郵局
(彰化縣○○鎮
○○路0段000
號)。
黃晨祐/
蕭仲佑
(續上頁)
為右列匯款行
為。
(









)



詐欺者於113年
2月26日13時43
分許,以
Instagram、
Line向告訴人
佯稱其抽中獎
金,卻因轉帳
失敗而無法匯
入獎金云云,
致告訴人陷於
錯誤而為右列
匯款行為。

113年2月27日(起
訴書誤載為26
日)19時38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T○○)。

113年2月27日(起
訴書誤載為26
日)19時41分許。
4萬6,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T○○)。
分別於113年02
月27日19時43分
許、46分許。
提領5萬元、4萬
6,000元。
均在鹿港彰濱郵
局(彰化縣○○
鎮○○路0段000
號)。
(起訴書所載113
年2月27日19時
57分許、3萬
元、鹿港彰濱郵
局(彰化縣○○
鎮○○路0段000
號),顯屬誤
載,應予刪
除)。
黃晨祐/
蕭仲佑
(










)



詐欺者於113年
2月26日10時
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113年2月27日20
時6分許。
8,958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T○○)。
113年2月27日20
時8分許。
9,000元。
鹿港彰濱郵局
(彰化縣○○鎮
○○路0段000
號)。
黃晨祐/
蕭仲佑
(續上頁)
為右列匯款行
為。
(










)


詐欺者於113年
2月27日19時30
分許,佯稱為
健身會館人
員,去電告訴
人表示,因其
等電腦操作有
誤將重複扣款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113年2月27日20
時34分許。
1萬5,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T○○)。
113年2月27日20
時43分許。
1萬5,000元。
統一超商管嶼門
市(彰化縣○○
鄉○○路0段00
號)。
黃晨祐/
蕭仲佑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4日某時
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云云,致
告訴人陷於錯
誤而為右列匯
款行為。
113年3月6日19時
59分許。
3萬8,100元。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U○○)。
分別於113年3月
6日20時4分許、
5分許。
提領2萬元、1萬
8,000元。
均在全家超商鹿
港天后門市(彰
化縣○○鎮○○
巷00號)。
黃晨祐/
蕭仲佑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6日某時
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113年3月6日20時
2分許。
4萬9,988元(起訴
書誤載為4萬
9,983元)。
分別於113年3月
6日20時5分許、
6分許、7分許。
提領2萬元、2萬
元、1萬元。
黃晨祐/
蕭仲佑
(續上頁)







)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U○○)。
均在鹿港郵局
(彰化縣○○鎮
○○路0號)。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9日18時0分
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113年3月10日15
時13分許。
4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午○○)。
分別於113年3月
10日15時20分
許、21分許。
均2萬元。
均在統一超商風
車門市(彰化縣
○○鎮○○○路
0段00號)。
黃晨祐/
馬稚新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0日15時32
分許前某時
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113年3月10日15
時32分許。
4萬9,98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午○○)。

113年3月10日15
時34分許。
分別於113年3月
10日15時34分
許、35分許。
均5萬元。
均在鹿港彰濱郵
局(彰化縣○○
鎮○○路0段000
號)。
黃晨祐/
馬稚新
(續上頁)


)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午○○)。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0日16時11
分許前某時
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113年3月10日16
時28分許。
4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戶
名午○○)。

113年3月10日16
時34分許。
4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戶
名午○○)。
分別於113年3月
10日16時35分
許、36分許、36
分許、37分許、
37分許。
均2萬元。
均在統一超商鹿
秀門市(彰化縣
○○鎮○○路0
號)。
黃晨祐/
馬稚新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0日16時
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113年3月10日16
時40分許。
5萬元(含手續費
13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戶
名午○○)。
分別於113年3月
10日16時44分
許、44分許、45
分許。
提領2萬元、2萬
元、1萬元。
均在統一超商鹿
秀門市(彰化縣
○○鎮○○路0
號)。
黃晨祐/
馬稚新
(續上頁)
為右列匯款行
為。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0日某時
許,以
Instagram、
Line向告訴人
佯稱其抽中獎
金,卻因轉帳
失敗而無法匯
入獎金云云,
致告訴人陷於
錯誤而為右列
匯款行為。

113年3月10日18
時4分許。
4萬9,989元。
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C○○)。

113年3月10日18
時6分許。
9,985元。
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C○○)。

113年3月10日18
時9分許。
1萬2,123元。
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C○○)。

分別於113年3月
10日18時6分
許、6分許、7分
許。
提領2萬元、2萬
元、1萬元。
均在統一超商鹿
濱門市(彰化縣
○○鎮○○○路
0段000號)

分別於113年3月
10日18時12分
許、13分許。
提領2萬元、
2,000元。
均在統一超商風
車門市(彰化縣
○○鎮○○○路
0段00號)。
黃晨祐/
馬稚新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0日15時
許,以網路遊
戲平台、線上
交易平台、
Line佯稱欲與
告訴人購買商
品,經其等進
行交昜後,因
前開交易平台

113年3月10日18
時27分許。
10萬元。
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C○○)。

113年3月10日18
時28分許。

113年3月10日18
時33分許。
2萬元。
萊爾富超商鹿港
鹿草門市(彰化
縣○○鎮○○路
0段000號1樓)。

黃晨祐/
馬稚新
(續上頁)



)
無法提領交易
款項云云,致
告訴人陷於錯
誤而為右列匯
款行為。
4,001元。
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C○○)。
分別於113年3月
10日18時36分
許、37分許、38
分許、38分許、
39分許。
提領2萬元、2萬
元、2萬元、2萬
元、4,000元。
均在統一超商禾
群門市(彰化縣
○○鎮○○路00
號)。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0日19時5
分許,以
Instagram、
Line向告訴人
佯稱其抽中獎
金,然需由其
先行匯款,始
能完成領獎手
續云云,致告
訴人陷於錯誤
而為右列匯款
行為。
113年3月10日19
時5分許。
1萬3,206元。
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C○○)。
113年3月10日19
時11分許。
1萬3,000元。
統一超商桂花門
市(彰化縣○○
鎮○○路000
號)。
黃晨祐/
馬稚新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0日18時0
分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113年3月10日19
時32分許。
9,985元。
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C○○)。
113年3月10日19
時36分許。
1萬元。
統一超商創新門
市(彰化縣○○
鎮○○路000號1
樓)。
黃晨祐/
馬稚新
(續上頁)






)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1日12時44
分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漏
未記載而補充
之)云云,致告
訴人陷於錯誤
而為右列匯款
行為。
113年3月11日13
時58分許。
2萬9,989元。
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C○○)。
113年3月11日14
時1分許、2分許

2萬元、2萬元。
均在OK超商鹿港
泳福門市(彰化
縣○○鎮○○路
0段000號)。
註:113年3月11
日14時2分許所
提領2萬元之款
項,有部分款項
為本判決附表一
編號24告訴人庚
○○所匯入。
黃晨祐/
蕭仲佑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1日0時9分
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113年3月11日13
時59分許。
4萬4,123元。
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C○○)。

113年3月11日14
時11分許。
9,999元。

分別於113年3月
11日14時2分
許、4分許、5分
許。
提領2萬元、2萬
元、1萬4,000
元。
均在OK超商鹿港
泳福門市(彰化
黃晨祐/
蕭仲佑
(續上頁)



)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C○○)。
縣○○鎮○○路
0段000號)。
註:113年3月11
日14時2分許所
提領2萬元之款
項,有部分款項
為本判決附表一
編號23被害人乙
○○所匯入。

113年3月11日14
時14分許。
2萬元。
統一超商禾群門
市(彰化縣○○
鎮○○路00
號)。
註:113年3月11
日14時14分許所
提領2萬元之款
項,有部分款項
為本判決附表一
編號26告訴人a
○○所匯入。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1日18時44
分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已完成購
物下單,然告
訴人卻未曾收
到交易款項(起
113年3月11日14
時10分許。
1萬2,345元。
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C○○)。
分別於113年3月
11日14時15分
許、20分許。
提領2,000元、1
萬元。
均在統一超商禾
群門市(彰化縣
○○鎮○○路00
號)。
黃晨祐/
蕭仲佑
(續上頁)





)
訴書誤載為解
除分期付款(騙
賣家))云云,
致告訴人陷於
錯誤而為右列
匯款行為。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0日22時30
分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113年3月11日14
時11分許。
4萬9,989元。
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C○○)。
分別於113年3月
11日14時13分
許、13分許、14
分許。
2萬元、2萬元、
2萬元。
均在統一超商禾
群門市(彰化縣
○○鎮○○路00
號)。
註:113年3月11
日14時14分許所
提領2萬元之款
項,有部分款項
為附表編號24告
訴人庚○○所匯
入。
黃晨祐/
蕭仲佑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1日11時50
分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113年3月11日14
時23分許。
3萬3,043元(含手
續費15元)。
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C○○)。
分別於113年3月
11日14時27分
許、27分許。
提領2萬元、1萬
3,000元。
均在統一超商禾
群門市(彰化縣
○○鎮○○路00
號)。
黃晨祐/
蕭仲佑
(續上頁)



)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1日13時40
分許,於購物
平台、Line向
告訴人佯稱欲
購買商品,卻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云云,致
告訴人陷於錯
誤而為右列匯
款行為。

113年3月11日15
時44分許。
5萬元(含手續費
1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

000000000000(戶
名寅○○)。

113年3月11日15
時52分許。
5萬元(含手續費
1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

000000000000(戶
名寅○○)。

分別於113年3月
11日15時49分
許、49分許、50
分許、57分許。
提領2萬元、2萬
元、1萬元、1萬
元。
均在OK超商鹿港
中山門市(彰化
縣○○鎮○○路
000號)。

分別於113年3月
11日15時54分
許、55分許。
均2萬元。
均在萊爾富超商
鹿港晨安門市
(彰化縣○○鎮
○○路000號1
樓)。
黃晨祐/
蕭仲佑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1日13時40
分許,於購物
平台、Line向
告訴人佯稱欲
購買商品,卻
因故無法完成
113年3月11日16
時15分許。
1萬3,000元(含手
續費1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

113年3月11日16
時19分許(起訴
書誤載為15分
許)。
1萬3,000元。
OK超商鹿港泳福
門市(彰化縣
黃晨祐/
蕭仲佑
(續上頁)





)






)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000000000000(戶
名寅○○)。
○○鎮○○路0
段000號)。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2日13時30
分許,以Line
向告訴人佯
稱,因於購物
平台操作下單
致其帳號遭凍
結(起訴書誤載
為解除分期付
款(騙賣家))云
云,致告訴人
陷於錯誤而為
右列匯款行
為。

113年3月12日14
時42分許。
5萬元(含手續費
1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W○○)。

113年3月12日14
時46分許。
5萬元(含手續費
1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W○○)。

113年3月12日14
時59分許。
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W○○)。

113年3月12日15
時0分許。

分別於113年3月
12日14時44分
許、44分許、45
分許、49分許、
50分許、51分
許、15時2分
許、3分許。
提領2萬元、2萬
元、1萬元、2萬
元、2萬元、1萬
元、1萬元、2萬
元。
均在全家超商福
興志佳門市(彰
化縣○○鄉○○
路0段00號)。

113年3月12日15
時15分許。
1萬5,000元。
統一超商東崎門
市(彰化縣○○
鎮○○路0段0
號)。
黃晨祐/
蕭仲佑
(續上頁)
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W○○)。

113年3月12日15
時0分許。
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W○○)。

113年3月12日15
時13分許。
1萬5,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W○○)。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2日10時30
分許,以
Messenger向告
訴人佯稱賣場
連結因故無法
完成下單(起訴
書誤載為解除
分期付款(騙賣
家))云云,致
告訴人陷於錯
誤而為右列匯
款行為。
113年3月12日15
時12分許(起訴書
誤載為13分)。
9萬9,978元。
兆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戶
名F○○)。
分別於113年3月
12日15時16分
許、16分許、17
分許、18分許、
18分許。
均2萬元。
均在統一超商東
崎門市(彰化縣
○○鎮○○路0
段0號)。
黃晨祐/
蕭仲佑
32 施詐欺者於113年113年3月12日15
113年3月12日15
黃晨祐/
(續上頁)
(











)
耀

3月12日15時
許,以
Instagram、
Line向告訴人
佯稱其抽中獎
金,然需由其
先行匯款做帳
戶認證後,始
能匯入獎金云
云,致告訴人
陷於錯誤而為
右列匯款行
為。
時33分許。
1萬1,011元。
兆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戶
名F○○)。
時36分許。
1萬1,000元。
統一超商東崎門
市(彰化縣○○
鎮○○路0段0
號)。
蕭仲佑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4日20時34
分許前某時
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113年3月14日20
時34分許。
13萬1,132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L○○)。
分別於113年3月
14日20時39分
許、40分許、41
分許。
提領6萬元、4萬
元、3萬1,000
元。
均在鹿港郵局
(彰化縣○○鎮
○○路0號)。
馬稚新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4日18時10
分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113年3月14日20
時57分許。
1萬9,801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113年3月14日20
時58分許。
1萬9,000元。
鹿港彰濱郵局
(彰化縣○○鎮
馬稚新
(續上頁)






)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戶名L○○)。
○○路0段000
號)。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5日0時
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113年3月16日14
時45分許。
4萬9,985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戶
名癸○○)。

113年3月16日14
時48分許。
7,985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戶
名癸○○)。

113年3月16日14
時51分許。
2萬元。
萊爾富超商鹿港
鹿草門市(彰化
縣○○鎮○○路
0段000號1樓)。

分別於113年3月
16日14時54分
許、55分許。
提領2萬元、1萬
8,000元。
均在統一超商禾
群門市(彰化縣
○○鎮○○路00
號)。
馬稚新/
蕭仲佑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6日10時30
分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113年3月16日15
時20分許。
3萬6,016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戶
名癸○○)。
分別於113年3月
16日15時24分
許、24分許。
提領2萬元、1萬
6,000元。
馬稚新/
蕭仲佑
(續上頁)





)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均在全家超商鹿
港祥園門市(彰
化縣○○鎮○○
路000○0號)。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8日13時20
分許,於購物
平台、Line向
告訴人佯稱賣
場連結因故無
法完成下單(起
訴書誤載為解
除分期付款(騙
賣家))云云,
致告訴人陷於
錯誤而為右列
匯款行為。

113年3月18日13
時51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陳煜杰)。

113年3月18日13
時52分許。
2萬4,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陳煜杰)。

113年3月18日14
時07分(起訴書誤
載為08分)許。
2萬1,0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陳煜杰)。

分別於113年3月
18日13時54分
許、55分許。
均2萬元。
均在萊爾富超商
鹿港晨安門市
(彰化縣○○鎮
○○路000號1
樓)。

分別於113年3月
18日14時0分
許、12分許。
提領3萬4,000
元、2萬1,000
元。
均在鹿港彰濱郵
局(彰化縣○○
鎮○○路0段000
號)。
馬稚新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7日19時16
分許,以
113年3月18日14
時15分(起訴書誤
載為14分)許。
分別於113年3月
18日14時18分
許、19分許。
馬稚新
(續上頁)









)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陳煜杰)。
提領2萬元、1萬
元。
均在全家超商鹿
港祥園門市(彰
化縣○○鎮○○
路000○0號)。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9日某時
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行
為。

113年3月19日18
時35分許。
5萬元(含手續費
15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戶名B○○)。

113年3月19日18
時37分許。
5萬元(含手續費
15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戶名B○○)。

113年3月19日18
時48分許。
5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113年3月19日18
時38分許。
2萬元。
全家超商鹿港媽
祖門市(彰化縣
○○鎮○○路00
號)。

分別113年3月19
日18時40分許、
41分許。
提領2萬元、1萬
元。
均在OK超商鹿港
中山門市(彰化
縣○○鎮○○路
000號)。

分別於113年3月
19日18時46分
高軒皓/
馬稚新
(續上頁)
戶名B○○)。 許、46分許、48
分許。
提領2萬元、 2
萬元、9,000
元。
均統一超商創新
門市(彰化縣
○○鎮○○路
000號1樓)。

分別於113年3月
19日18時53分
許、53分許、54
分許。
提領2萬元、2萬
元、1萬元。
均在統一超商禾
群門市(彰化縣
○○鎮○○路00
號)。
(









)



詐欺者於113年
3月19日16時17
分許,以
Messenger、
Line向告訴人
佯稱賣場連結
因故無法完成
下單(起訴書誤
載為解除分期
付款(騙賣家))
云云,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

113年3月19日20
時37分許。
2萬9,985元。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B○○)。

113年3月19日20
時39分許。
1萬8,168元。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分別於113年3月
19日20時41分
許、43分許(前
2筆為起訴書漏
載,應予補
充)、44分許、
45分許、46分
許、47分許。
提領1,000元、2
萬元(前2筆為
起訴書漏載,應
予補充)、2萬
前8筆:
高軒皓/
馬稚新
後1筆:
馬稚新/
高軒皓
(續上頁)
為右列匯款行
為。
戶名B○○)。

113年3月19日20
時44分許。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B○○)。

113年3月19日20
時48分(起訴書誤
載為49分)許。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B○○)。

113年3月19日20
時53分許。
1萬2,013元。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B○○)。
元、8,000元、2
萬元、1萬元。
均在統一超商鹿
正門市(彰化縣
○○鎮○○路
000號)。
(起訴書漏載20
時41分許、43分
許提領1,000
元、2萬元,應
予補充)

113年3月19日20
時52分許、53分
許、56分許。
提領2萬元、1萬
元、1萬2,000
元。
均在OK超商鹿港
泳福門市(彰化
縣○○鎮○○路
0段000號)。
(











詐欺者於113年
4月9日15時41
分許,於購物
平台、Line向
告訴人佯稱賣
場連結因故無
法完成下單(起
訴書誤載為解
除分期付款(騙
賣家))云云,

113年4月9日16時
42分。
4萬9,987元。
合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戶名朱寶瑩)。

113年4月9日16時
44分。
分別於113年4月
9日16時46分
許、47分許、
48分許、53分
許。
提領3萬元、3萬
元、3萬元、
1,000元。
均在合作金庫銀
行鹿港分行(彰
馬稚新
(續上頁)

)
致告訴人陷於
錯誤而為右列
匯款行為。
4萬9,985元。
合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戶名朱寶瑩)。
化縣○○鎮○○
路000號)。
(









)



詐欺者於113年
4月17日某時
許,以
Instagram、
Line向告訴人
佯稱其抽中獎
金,然需由其
先行匯款,始
能完成領獎手
續云云,致告
訴人陷於錯誤
而為右列匯款
行為。

113年4月17日16
時21分(起訴書誤
載為20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辛○○)。

113年4月17日16
時21分(起訴書誤
載為22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辛○○)。
分別於113年4月
17日16時25分
許、26分許。
提領6萬元、4萬
元。
均在鹿港草港郵
局(彰化縣○○
鎮○○路0段000
號)。
蕭仲佑/
高軒皓
(









)



詐欺者於113年
4月17日10時55
分許,於購物
平台、Line向
告訴人佯稱賣
場連結因故無
法完成下單(起
訴書誤載為解
除分期付款(騙
賣家))云云,
致告訴人陷於
錯誤而為右列
匯款行為。
113年4月17日16
時37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辛○○)。
113年4月17日16
時44分許。
3萬元。
鹿港草港郵局
(彰化縣○○鎮
○○路0段000
號)。
蕭仲佑/
高軒皓
(續上頁)
附表二






     證   據   方   法
主   文   
1(









)









1、證人賴佳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53
至55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19至120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57至61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57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07至208
頁)。  
7、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0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2(









1、證人黃詩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37
至39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




號卷㈠第119至120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41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42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07至208
頁)。
4、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0頁)。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









1、證人邱婉婷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71
至75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21至122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77至78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續上頁)
5、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09至212
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少
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87頁)。
7、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3至14頁)。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









1、證人張雅姿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87
至89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23至124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102至105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99至101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13至217
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少
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87頁)。
8、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5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續上頁)
(









)









1、證人李季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109
至111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23至124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113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14頁)。
6、通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114頁)。 
7、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13至217
頁)。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少
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87頁)。
9、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5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1、證人蕭婉伃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125
至128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23至124頁、113年度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續上頁)





)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129至130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29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13至217
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少
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87頁)。
8、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5頁)。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









1、證人范祐綾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143
至145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23至124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148至150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續上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47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13至217
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少
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87頁)。
8、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5頁)。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









1、證人蘇雅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159
至161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23至124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164至167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68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13至217
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少
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87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續上頁)
8、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5頁)。
(









)









1、證人曾麗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179
至181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23至124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183至184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89至192、198至
201、206至207頁)。
6、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188
頁)。
7、中華郵政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
(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
197頁)。
8、臺灣銀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
(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
205頁)。
9、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18至219
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續上頁)
1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
少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87
頁)。
11、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
字第1065號卷㈡第15頁)。  
(









)









1、證人胡沐恩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217
至218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27至128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219至223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223至225、227
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20至225
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少
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87頁)。
8、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7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11 如1、證人鄧世杰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以
(續上頁)
(










)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239
至244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27至128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245至259頁)。
5、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20至225
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少
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87頁)。
7、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7頁)。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1、證人郭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
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269至
273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27至128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續上頁)


)
頁)。 
4、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275至277頁)。
5、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26至228
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少
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87頁)。
7、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17頁)。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









1、證人陳宇婷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289
至292頁)。
2、被告黃晨祐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00頁)。
5、簡訊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301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107至109
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偵
字第6460號卷㈡第41、45、47
頁)。
8、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
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續上頁)
號卷㈡第20頁)。
9、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293至299頁)。
(










)









1、證人林筱燕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313
至316頁)。
2、被告黃晨祐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43至345頁)。
5、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107至109、
279至280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偵
字第6460號卷㈡第41、45、47
頁)。
7、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
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20頁)。
8、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317至342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1、證人簡鋐菖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355
至356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29至130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續上頁)





)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馬稚新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358至363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57、364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29至230
頁、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㈠
第27頁)。
7、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23頁)。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










)









1、證人劉岫杰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375
至377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29至130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馬稚新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379至388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89至390頁)。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續上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31至232
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少
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89頁)。
8、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23頁)。 
(










)









1、證人蘇英德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㈡第399
至402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31至132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馬稚新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㈡第403至404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403至405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33至236
頁)。
7、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25頁)。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


1、證人黃長彬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3至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續上頁)










)







5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31至132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馬稚新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7至9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7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33至236
頁)。
7、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25頁)。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



















1、證人黃筱琦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67
至71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33至135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馬稚新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續上頁)

)
4、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37至238
頁)。
5、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0頁)。  
年伍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











)









1、證人柳百謙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81
至82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33至135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馬稚新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聊天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85至86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83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39至240、
240至244頁)。
7、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0頁)。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






1、證人陳佩宜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97
至98頁)。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續上頁)









)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33至135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馬稚新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45至246
頁)。
5、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0頁)。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











)









1、證人王祥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109
至110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33至135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馬稚新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114至116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113頁)。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續上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46至248
頁)。
7、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0頁)。
(











)









1、證人王郁雯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125
至126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33至135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警詢、審理中之陳
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號卷㈠
第40至44頁、113年度訴字第445
號卷㈡第47頁)。  
4、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0頁)。
5、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129至144頁)。
6、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127至128頁)。
7、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91至94、249
至253、270頁)。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偵
字第6460號卷㈡第45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24 如1、證人余旻潔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以
(續上頁)
(











)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155
至157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33至135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警詢、審理中之陳
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號卷㈠
第40至44頁、113年度訴字第445
號卷㈡第47頁)。    
4、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0頁)。
5、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165至171頁)。
6、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162至164頁)。
7、通聯紀錄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161頁)。
8、社群軟體(臉書)頁面截圖(見113
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159至
160頁)。
9、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91至94、249
至253、94至98、254至261、270
頁)。
1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
偵字第6460號卷㈡第45頁)。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25 如1、證人陳柏瑋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續上頁)
(











)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203
至205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33至135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警詢、審理中之陳
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號卷㈠
第40至44頁、113年度訴字第445
號卷㈡第47頁)。  
4、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0頁)。
5、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207至217頁)。
6、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219頁)。
7、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94至98、254
至261、270頁)。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偵
字第6460號卷㈡第45頁)。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1、證人戴安毅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183
至185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33至135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續上頁)





)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警詢、審理中之陳
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號卷㈠
第40至44頁、113年度訴字第445
號卷㈡第47頁)。    
4、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0頁)。
5、聊天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189至192頁)。
6、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187頁)。
7、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94至98、254
至261、270頁)。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偵
字第6460號卷㈡第45頁)。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









1、證人王晨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231
至232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33至135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233至235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扣案之iPhone手
機壹支(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沒
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續上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233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94至98、254
至261、270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偵
字第6460號卷㈡第45頁)。
8、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0頁)。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









1、證人黃文森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19
至21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38至139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警詢、審理中之陳
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號卷㈠
第40至44頁、113年度訴字第445
號卷㈡第47頁)。  
4、臺灣土地銀行帳行000000000000
帳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
第1065號卷㈡第27頁)。
5、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25至31頁)。
6、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23至24頁)。
7、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99至101、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續上頁)
262至267、267至268、101至
102、268至270頁)。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3年度偵字
第6460號卷㈡第45頁)。
(










)









1、證人黃翊綺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43
至51頁)。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38至139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53至55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56至57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71至272
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3年度偵字
第6460號卷㈡第45頁)。
8、臺灣土地銀行帳行000000000000
帳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
第1065號卷㈡第27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扣案之iPhone手
機壹支(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沒
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1、證人韋子清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245
至247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月。扣案之iPhone手
(續上頁)








)





2、被告黃晨祐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140至141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93至99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蕭仲佑於警詢、審理中之陳
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號卷㈠
第40至44頁、113年度訴字第445
號卷㈡第47頁)。  
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3頁)。
5、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103至104、
274至277、279頁)。  
機壹支(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沒
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









1、證人吳佳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259
至260頁)。
2、被告黃晨祐於偵訊、審理中之陳
述(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㈣
第93至99頁、113年度訴字第445
號卷㈡第47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263至271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267至269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79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月。扣案之iPhone手
機壹支(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沒
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續上頁)
7、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㈡第36頁)。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









1、證人施耀翔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卷㈢第283至
286頁)。
2、被告黃晨祐於偵訊、審理中之陳
述(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㈣
第93至99頁、113年度訴字第445
號卷㈡第47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卷㈢第287頁)。
5、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79頁)。
6、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卷㈡第36頁)。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扣案之iPhone手
機壹支(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沒
收。
黃晨祐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


















1、證人鍾語欣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309
至310頁)。
2、被告馬稚新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256至257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111至115
頁、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
47頁)。   
3、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續上頁)
)
1065號卷㈢第299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313至317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317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317至320
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偵
字第6460號卷㈡第41頁)。 
(









)









1、證人方柏蒼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329
至330頁)。
2、被告馬稚新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256至257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111至115
頁、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
47頁)。 
3、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299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331至332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332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272至274
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偵
字第6460號卷㈡第41頁)。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扣案之行動電話
iPhone SE壹支及SIM
卡壹張均沒收。
35 如1、證人林叔銳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
(續上頁)
(









)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341
至344頁)。
2、被告馬稚新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257至258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111至115
頁、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
47頁)。
3、被告蕭仲佑於警詢、審理中之陳
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號卷㈠
第40至44頁、113年度訴字第445
號卷㈡第47頁)。    
4、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302頁)。
5、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347至349頁)。
6、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345至346頁)。
7、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104至107、
321至324、325頁)。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3年度偵字
第6460號卷㈡第45頁)。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
iPhone手機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













1、證人於黃可捷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359
至361頁)。
2、被告馬稚新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257至258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111至115
蕭仲佑共同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扣案之iPhone手
機壹支(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沒
收。
(續上頁)



)


頁、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
47頁)。
3、被告蕭仲佑於審理中之陳述(見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363至365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364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326至327
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3年度偵字
第6460號卷㈡第45頁)。 
8、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302頁)。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









)









1、證人林玟辰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375
至378頁)。
2、被告馬稚新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258至259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111至115
頁、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
47頁)。
3、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303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381至384頁)。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續上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382至383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330至332
頁、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㈠
第123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3年度偵字
第6460號卷㈡第45頁)。  
(









)









1、證人朱庭萱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395
至398頁)。
2、被告馬稚新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258至259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111至115
頁、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
47頁)。
3、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303頁)。
4、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399至402頁)。
5、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403至406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328至329、
333至335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3年度偵字
第6460號卷㈡第45頁)。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



1、證人郭奕暄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415
至418頁)。
高軒皓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續上頁)









)






2、被告高軒皓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㈡第20至22頁、113年度他
字第1065號卷㈣第88至90頁、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馬稚新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259至260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111至115
頁、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
47頁)。
4、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305頁)。
5、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419至422頁)。
6、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423至424頁)。
7、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336至337、
337至338、135至137、339至
341、138至139頁)。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3年度偵字
第6460號卷㈡第45頁)。  
年陸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











1、證人廖稚柔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㈢第441
至443頁)。
2、被告高軒皓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㈡第20至22頁、113年度他
字第1065號卷㈣第88至90頁、
高軒皓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壹支
(內含門號
○○○○○○○○
(續上頁)




)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
頁)。
3、被告馬稚新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260至261頁、113年度
他字第1065號卷㈣第111至115
頁、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
47頁)。
4、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307頁)。
5、對話紀錄(見113年度他字第1065
號卷㈢第457至461頁)。
6、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他字第
1065號卷㈢第447至455頁)。
7、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08號卷㈠第133至134、
344至345頁)。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3年度偵字
第6460號卷㈡第45頁)。 
○○號SIM卡壹張)
沒收。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均沒
收。
(









)









1、證人周泇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偵字第5902號卷第33至
37頁)。
2、證人朱寶瑩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偵字第5902號卷第41至
43頁)。
3、被告馬稚新於警詢、審理中之陳
述(113年度偵字第5902號卷第
27、130頁、113年度訴字第445
號卷㈡第47頁)。    
4、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
戶存摺內頁影本(見113年度偵字
馬稚新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 SE壹
支及SIM卡壹張、洗
錢標的新臺幣玖萬
壹仟元均沒收。
(續上頁)
第5902號卷第113頁)。
5、證人周泇安、朱寶瑩提供之對話
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5902號卷
第76至93、103至111頁)。
6、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偵字第
5902號卷第81頁)。
7、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暨扣押物
品照片(113年度偵字第5902號卷
第51至53、61至64頁)。
8、被告馬稚新與暱稱呂不韋之對話
截圖(見113年度偵字第5902號卷
第63頁)。
9、證人朱寶瑩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存
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113年
度偵字第5902號卷第113至114
頁)。
(









)









1、證人饒哲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卷㈡第
201至203頁)。
2、被告蕭仲佑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40至44頁、113年度他
字第1065號卷㈣第108頁、113年
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頁)。
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少連偵
字第108號卷㈡第255頁)。
5、對話紀錄(見113年度少連偵字第
108號卷㈡第205至218、143至
147頁)。
蕭仲佑成年人與少
年共同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月。扣案之iPhone
手機壹支(內含門

○○○○○○○○
○○號SIM卡壹
張)、洗錢標的新
臺幣拾萬元及交易
明細表壹張均沒
收。
高軒皓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續上頁)
6、監視器翻拍畫面(見113年度偵字
第6460號卷㈠第113至114頁、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
111頁112頁)。
7、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
片(見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
卷㈠第77至90頁)。
8、群名「庶民大頭家」之對話紀錄
(見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卷
㈠第143至147頁)。
9、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
149頁)。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壹支
(內含門號
○○○○○○○○
○○號SIM卡壹
張)、洗錢標的新
臺幣拾萬元及交易
明細表壹張均沒
收。
(









)









1、證人謝尚堅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卷㈡第
225至231頁)。
2、被告蕭仲佑於警詢、偵訊、審理
中之陳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
號卷㈠第40至44頁、113年度他
字第1065號卷㈣第108頁、113年
度訴字第445號卷㈡第47頁)。
3、被告高軒皓於警詢、審理中之陳
述(見113年度偵字第6460號卷㈡
第8至12頁、113年度訴字第445
號卷㈡第47頁)。      
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113年度少連偵
字第108號卷㈡第255頁)。
5、對話紀錄(見113年度少連偵字第
108號卷㈡第235至244、143至
147頁)。
蕭仲佑成年人與少
年共同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月。扣案之iPhone
手機壹支(內含門

○○○○○○○○
○○號SIM卡壹張)
及洗錢標的新臺幣
参萬元均沒收。
高軒皓共同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参月。扣案之行
動電話iPhone壹支
(內含門號
○○○○○○○○
(續上頁)
6、匯款明細截圖(見113年度少連偵
字第108號卷㈡第233至234頁)。
7、監視器翻拍畫面(113年度偵字第
6460號卷㈠第113至114頁、113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卷㈠第111
頁112頁)。
8、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
片(見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
卷㈠第77至90頁)。
9、群名「庶民大頭家」之對話紀錄
(見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卷
㈠第143至147頁)。
○○號SIM卡壹張)
及洗錢標的新臺幣
参萬元均沒收。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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