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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志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2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顏志源業於本件繫屬本院後之民國113年6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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