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訴,6,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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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志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88、2244、4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志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係以:

一、被告陳宏志與另案被告張佳玲(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案提起公訴)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提供毒品及決定要販賣毒品的對象,再由張佳玲出面與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前來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人進行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交易。

二、員警接獲檢舉線報後,對張佳玲上開住處進行監控,於監控過程中,發現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購買毒品之人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去張佳玲之住處,行跡可疑,乃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分別對被告及張佳玲執行拘提及搜索,在上址扣得被告持有行動電話2支及本票3張(於被告所涉妨害自由案件中另案處理);

張佳玲持有之分裝夾鏈袋1包、電子磅秤1台、毒品吸食器1組、玻璃球吸食器2個、塑膠鏟管3支、iPhone行動電話1支、小米攝像頭1個等物(另於張佳玲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三、因認被告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21次之罪嫌。

四、起訴書附表如下:(交易地點均為張佳玲之住處,時間均為111年,毒品種類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價額均為新臺幣;

又起訴書附表之(月/日)錯列為(日/月),本判決逕予更正)編號 對象 前往交易時間(月/日) 價額 1 王志峯 9/23 17時13分 1000元 2 王志峯 10/3 17時33分 500元 3 蔡育家 12/12 20時41分 500元 4 何朝沈 9/21 10時54分 1000元 5 黃家和 11/29 14時28分 1000元 6 何文考 9/23 13時4分 1000元 7 何文考 9/30 20時51分 1000元 8 謝銘輝 11/10 21時20分 1000元 9 謝銘輝 11/12 14時44分 1000元 10 謝銘輝 12/4 12時10分 1000元 11 謝銘輝 12/5 6時0分 1000元 12 黃奕青 11/6 19時24分 2000元 13 黃榮存 9/21 16時3分 1000元 14 黃榮存 11/6 11時47分 1000元 15 黃榮存 11/29 11時57分 1000元 16 蕭彥男 12/4 14時26分 1000元 17 蕭彥男 12/5 21時21分 1000元 18 陳舜華 9/24 15時48分 1000元 19 陳舜華 11/19 20時10分 1000元 20 許孝威 9/20 6時12分 1000元 21 陳宥余 12/4 21時57分 1000元

貳、起訴意旨認為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下列證據與推論為據: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項 ㈠ 被告陳宏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否認犯行,辯稱:張佳玲是向綽號「石頭龍」的人拿毒品,但兩人沒有直接接觸,「石頭龍」把毒品拿給我,我再拿給張佳玲,我純粹是幫助張佳玲。

我會請張佳玲幫我買遊戲點數;

如果我有贏,也會匯到張佳玲女兒的帳戶。

㈡ 證人即另案被告張佳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對於自身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中坦承全部犯行,並證稱其毒品來源係來自被告陳宏志,所販賣的對象也是經由陳宏志同意後,才能交易。

2、另證稱:我販賣毒品獲得款項後,依被告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其方式為被告先聯繫遊戲幣商,取得代碼後,再傳給我,我去便利商店操作列印付款。

此與被告行動電話內之對話紀錄相符。

3、對於被告匯款至其女兒陳沛瀠郵局帳戶一情,證人張佳玲表示被告在嬴錢之後,會把錢匯到我女兒的帳戶,但是馬上就叫我再去買點數。

㈢ 證人王志峰、蔡育家、何朝沈、黃家和、何文考、謝銘輝、黃奕青、黃榮存、蕭彥男、陳舜華、許孝威、陳宥余之證詞。

證人等人就如附表所列之時間,至證人張佳玲住處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均證述明確。

㈣ 被告住處外之監視影像擷取照片、路口車牌辨識照片及員警之統計表。

1、附表所示之證人以騎乘機車或駕駛自小客車等方式,前往證人張佳玲住處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2、證人張佳玲販賣毒品給如附表所示之證人時,被告多半在同處或甫進出該地點。

顯示被告與毒品交易有密切關係。

㈤ 被告之行動電話擷取畫面照片。

被告與證人張佳玲(暱稱「張佳玲(嬸Y)」)在對話紀錄中,多次傳送數字及代碼照片及要求證人張佳玲購買遊戲點數之事實。

㈥ 陳沛瀠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帳戶內一有款項匯入,隨即跨行領出。

參、按: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參照)。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二、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其就犯罪事實之供述,對己不利之部分,如資為證明其本人案件之證據時,即屬被告之自白;

對他共同被告不利部分,倘用為證明該被告案件之證據時,則屬共犯之自白,本質上亦屬共犯證人之證述。

而不論是被告之自白或共犯之自白,均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拘束,其供述或證詞須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排斥推諉卸責、栽贓嫁禍之虛偽陳述,從而擔保其真實性。

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74號判決參照)。

況於販賣毒品之情況,因所涉罪質甚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又設有販賣毒品者若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當有為偵查機關誘導、或為邀輕典而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其共犯自白之真實性自有合理之懷疑。

是販賣毒品者關於其係與他人共犯之供述,更必須有堅實之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俾貫澈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

肆、本院查:

一、本件起訴書所為附表內容簡略,因之本院以張佳玲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案件,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0、615號案件(張佳玲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該案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嗣經張佳玲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22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7月)為基礎加以補充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起訴書附表編號18、19在上開張佳玲案件中被認定為是賒欠與還錢,因之本判決附表一將之合併,故總編號會減1,共計20個編號),添加張佳玲與毒品藥腳之交易毒品過程,及就張佳玲涉案部分之證據名稱及出處(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另加上被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與監視器翻拍照片之對比(詳如附表三所示)以為論述,先予敘明。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全面否認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甚至連本件起訴書所指之111年9月至12月間,亦否認有任何涉入幫助聯繫之情事。

其於偵查中供稱:先前是張佳玲說她想要做,希望我介紹人,但是我的朋友綽號石頭龍不希望跟她碰面,因此都是張佳玲跟我說沒了,我再跟石頭龍聯絡,由石頭龍把毒品帶來我家,石頭龍給我毒品之後,我先把毒品交給張佳玲,張佳玲給我錢,我再把錢拿給石頭龍。

但我只幫張佳玲到111年8月,9到12月是張佳玲自己去找她朋友拿的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1788號卷【下稱偵1788卷】第364頁)。

因此,被告就本件檢察官起訴書所指時間,不管是共同販賣毒品,抑或是幫助販賣、幫助施用、轉讓毒品,係全面否認涉案,可以認定。

三、張佳玲審理前之供述整理如下:㈠112年2月16日警詢中供證:陳欣佑(即被告)都會知道我販賣毒品安非他命應該會賺多少錢,所以都會叫我至超商買代碼。

他會先跟幣商說要買多少幣,之後幣商會傳一組代碼給陳欣佑,陳欣佑再用LINE轉傳給我,然後我再至超商操作機台,至櫃台付完錢後,我再跟陳欣佑說已經付完錢了,他就知道了。

我家裡都有留著我幫他購買代碼的收據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4505號卷【下稱偵4505卷】卷二第43至44頁)。

㈡112年2月16日偵查中證稱:陳宏志買的遊戲幣是星城。

是我自己用賣毒品的所得去匯的。

毒品的來源都是陳宏志提供的。

我把毒品賣掉後也不用給陳宏志錢,就是幫他買遊戲幣,他有時候1天就玩掉新臺幣1萬多元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1276卷卷四第168至169頁)。

㈢112年3月7日偵查中證稱:幫陳宏志買星城ONLINE的遊戲幣,是我拿販賣毒品的所得去買遊戲點數給他。

我上次也有說過,陳宏志有問我為什麼要將買遊戲幣的單據留下來,因為我是為了要自保。

如果我今天沒有被法院接續羈押,我回去後會趕快把相關單據提供给檢察官,之後我也願意配合,隨傳隨到等語(見偵1788卷第369至370頁)。

四、張佳玲於本院審理中則為下列證述:㈠我於警詢中沒有講一個叫陳欣佑的男子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拿來給我,由我去賣給其他藥腳,當要販賣時要詢問陳欣佑,經過他同意才能賣等語(見本院卷第152頁)。

㈡我也沒有說過如果當天身上有現金就會給陳欣佑,如果沒有現金,陳欣佑就會在我家等,等到其他藥腳來購買等語(見本院卷第153頁)。

㈢我絕對沒有講我是替陳欣佑賣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第154頁)。

㈣我之前做過四份筆錄,都沒有咬陳宏志,該次應該是我被收押禁見了,我就說好,都照你們跟我說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58頁)。

㈤我沒有說毒品來源都是來自陳宏志,我只是幫他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第158至159頁)。

㈥我不會去講我販賣毒品需要陳宏志的同意才能賣給藥腳,也沒有講曾經跟陳宏志說我不想販賣毒品,不過他聽了有點不高興,我就害怕,所以繼續替他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第159頁)。

㈦在我收押禁見的時候,我承受不了,因為家裡有小孩跟母親,我只是想說是否能讓我出來,所以說要我怎麼做我都願意等語(見本院卷第160頁)。

五、綜合以上張佳玲審判前後之證詞,足見差異甚大,而審判前之所以提到被告,亦有解釋是因遭到羈押、受不了的因素,但無論如何,重要指證證人張佳玲之前後證詞不一致,難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積極證據,已然可以認定。

六、再就張佳玲於審判前所指,收到的毒品款項幫被告購買遊戲點數以為交付乙情,依據卷內之所有紀錄,整理如附表二所示,由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可以知道,張佳玲所有有幫被告購買點數之紀錄,均發生在111年12月30日之後,也就是全數在本案所指犯行之時間之後,當完全不能作為張佳玲於審理前所證之補強證據或認定被告犯罪之積極證據,亦屬明確。

七、至於就起訴書所指之時間,被告之甲車有無出現在張佳玲住處附近乙節,經整理監視器時間對比如附表三,可知僅有編號3、7至9、17、20部分有被告之甲車出現在張佳玲住處之情形,此佔整體起訴之各次僅屬少數,況即便有此情形,亦有各種可能情形,當不能以此即謂能佐證被告犯本件檢察官所指之共同販賣毒品罪,實不待言。

八、綜合以上,可知本件並無可靠之積極證據、乃至於補強證據可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起訴書所指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行。

伍、綜上,本件起訴書認被告共同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所舉出之各項證據,除主要證據亦即張佳玲之證述前後不一,難以採認外,原本形式上可以作為補強證據之代購遊戲幣資料,與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並無關連,另言被告之車輛出現在張佳玲住處外之資料,亦不確實,均難以作為認定被告確實涉犯本案之依據,本件誠有合理可疑存在,依據前揭參、一、部分所述,本件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秀菁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毒品過程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王志峯 王志峯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3分至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王志峯,並收取價金1千元。
①證人即購毒者王志峯112年1月11日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偵4505卷二第153至159頁、第147至150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505卷二第161至162頁) ③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4505卷二第163至164頁、第165至166頁) ④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見偵4505卷二第169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見偵4505卷二第171頁) 2 王志峯 王志峯於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33分至3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王志峯,並收取價金500元。
3 蔡育家 蔡育家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37分至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蔡育家,並收取價金500元。
①證人即購毒者蔡育家112年1月11日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偵4505卷二第195至200頁、第189至192頁) ②證人張佳玲112年2月16日之警詢供述(見偵4505卷二第41至56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505卷二第201至202頁) 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244卷第133至136頁) ⑤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見偵4505卷二第209頁) ⑥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見偵4505卷二第211頁) 4 何朝沈 何朝沈於000年00月00日上午10時54分至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何朝沈,並收取價金1千元。
①證人即購毒者何朝沈112年1月11日偵訊之證述(見偵4505卷二第229至231頁) ②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05卷二第241至242頁) 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見偵4505卷二第243頁) ④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見偵4505卷二第245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見偵4505卷二第247頁) ⑥彰化縣警察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見偵4505卷二第253頁) 5 黃家和 黃家和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至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家和,黃家和賒欠價金1千元。
①證人即購毒者黃家和112年1月11日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偵4505卷二第275至280頁、第269至271頁) ②證人張佳玲112年2月16日警詢之供述(見偵4505卷二第41至56頁)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2244卷第139至140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505卷二第281至282頁) ⑤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見偵4505卷二第285頁) ⑥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見偵4505卷二第287頁) ⑦勘查採證同意書(見偵4505卷二第289頁) ⑧彰化縣警察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見偵4505卷二第303頁) 6 何文考 何文考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分至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何文考,並收取價金1千元。
①證人即購毒者何文考112年1月11日偵訊之證述(見偵4505卷三第3至5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505卷三第15至16頁) ③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4505卷三第17頁、第19至20頁) ④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見偵4505卷三第21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見偵4505卷三第23頁) 7 何文考 何文考於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51分至5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何文考,並收取價金1千元。
8 謝銘輝 謝銘輝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20分至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謝銘輝,並收取價金1千元。
①證人即購毒者謝銘輝112年1月11日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偵4505卷三第41至47頁、第49至51頁、第35至37頁) ②證人張佳玲112年1月11日、2月16日之警詢供述(見偵2244卷第111至126頁、第127至129頁;
偵4505卷二第41至56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505卷三第53至54頁) 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2244卷第147頁、第149頁;
偵4505卷三第57頁、第59頁) ⑤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見偵4505卷三第65頁) ⑥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見偵4505卷三第67頁) 9 謝銘輝 謝銘輝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4分至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謝銘輝,並收取價金1千元。
10 謝銘輝 謝銘輝於000年00月00日中午12時10分至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謝銘輝,謝銘輝賒欠價金1千元。
11 謝銘輝 謝銘輝於000年00月00日上午6時0分至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謝銘輝,並收取價金1千元。
12 黃奕青 黃奕青於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22分至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奕青,並收取價金2千元。
①證人即購毒者黃奕青112年1月11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4505卷三第87至92頁、第81至83頁) ②證人張佳玲112年2月16日警詢之供述(見偵4505卷二第41至56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505卷三第93至94頁) 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2244卷第151至153頁) ⑤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見偵4505卷三第101頁) ⑥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見偵4505卷三第103頁) 13 黃榮存 黃榮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分至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榮存,並收取價金1千元。
①證人即購毒者黃榮存112年1月11日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偵4505卷三第123至132頁、第117至119頁) ②證人張佳玲112年2月16日警詢之供述(見偵4505卷二第41至56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505卷三第133至134頁) 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2244卷第141至142頁、第143至144頁;
偵4505卷三第135至137頁) ⑤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見偵4505卷三第143頁) ⑥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見偵4505卷三第145頁) 14 黃榮存 黃榮存於000年00月00日上午11時47分至12時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榮存,並收取價金1千元。
15 黃榮存 黃榮存於000年00月00日上午11時54分至5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榮存,並收取價金1千元。
16 蕭彥男 蕭彥男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6分至15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蕭彥男,並收取價金1千元。
①證人即購毒者蕭彥男112年1月11日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偵4505卷三第171至177頁、第165至167頁) ②證人張佳玲112年2月16日警詢之供述(見偵4505卷二第41至56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505卷三第179至180頁) 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2244卷第155至156頁;
偵4505卷三第185至186頁) ⑤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見偵4505卷三第189頁) 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見偵4505卷三第191頁) ⑦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見偵4505卷三第193頁) 17 蕭彥男 蕭彥男於000年00月0日下午9時21分至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蕭彥男,並收取價金1千元。
18 陳舜華 陳舜華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8分至16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舜華,陳舜華則賒欠價金1千元,迄至同年00月00日下午8時12分至23分許,復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交付1千元以清償。
①證人即購毒者陳舜華112年1月11日警詢及偵訊之證述筆(見偵4505卷三第231至236頁、第225至227頁) ②證人張佳玲112年2月16日警詢之供述(見偵4505卷二第41至56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505卷三第237至238頁) 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2244卷第159頁;
偵4505卷三第241至242頁) ⑤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見偵4505卷三第243頁) ⑥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見偵4505卷三第245頁) ⑦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見偵4505卷三第247頁) 19 許孝威 許孝威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2分至6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許孝威,並收取價金1千元。
①證人即購毒者許孝威112年1月11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4505卷三第273至278頁、第267至269頁) ②證人張佳玲112年2月16日警詢之供述(見偵4505卷二第41至56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505卷三第279至280頁) 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2244卷第161至162頁) ⑤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見偵4505卷三第283頁) ⑥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見偵4505卷三第285頁) 20 陳宥余 陳宥余於000年00月0日下午9時57分至22時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宥余,並收取價金1千元。
①證人即購毒者陳宥余112年1月11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1788卷第131至138頁、第177至180頁) ②證人張佳玲112年2月16日警詢之供述(見偵4505卷二第41至56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788卷第139至142頁) 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27至28頁) ⑤被告與購毒者陳宥余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788卷第31至32頁) ⑥彰化地檢署鑑定許可書(見偵1788卷第149頁) ⑦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見偵1788卷第151頁)
附表二:陳宏志查扣手機與張佳玲(暱稱嬸ㄚ)通訊對話中有關於購買遊戲幣之紀錄
編號 日期(民國) 卷證出處 1 111年12月30日15:00 0000 00 0000 0000 偵1788卷第199頁 2 111年12月30日15:00 0000 00 0000 0000 偵1788卷第199頁 3 112年1月1日05:15 妳幫我買一千五好嗎 112年1月1日05:00 0000 00 0000 0000 偵1788卷第200頁 4 112年1月5日16:00 0000 00 0000 0000 偵1788卷第197頁 5 112年1月6日07:00 0000 00 0000 0000 偵1788卷第200頁 6 112年1月6日08:00 0000 00 0000 0000 偵1788卷第197頁 7 112年1月6日15:00 0000 00 0000 0000 偵1788卷第198頁 8 112年1月7日09:00 0000 00 0000 0000 偵1788卷第197頁 9 112年1月10日14:00 0000 00 0000 0000 偵1788卷第201頁
附表三:各次交易與卷內監視器時間比對(民國/新臺幣)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毒品過程 比對卷內監視器時間 備註 1 王志峯 王志峯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3分至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王志峯,並收取價金1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203至204頁) 一、前往 ㈠111年9月20日20時14分54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9月20日20時18分38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9月21日6時36分00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9月21日6時40分2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員林市山腳路與東西向快速道路(山腳路往南) 1.偵1788卷第205至206頁所示之111年9月23日至24日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該車抵達張佳玲住處時間為111年9月23日20時19分27秒,在本次交易時間之後 2.偵1788卷內再無其他與本次交易時間相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3.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不在張佳玲住處 2 王志峯 王志峯於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33分至3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王志峯,並收取價金500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211至212頁) 一、前往 ㈠111年10月2日19時23分8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員林市員水路與山腳路口(員水路往東) ㈡111年10月2日19時23分22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10月3日1時57分25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10月3日1時59分1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員林市山腳路與東西向快速道路(山腳路往南) 1.偵1788卷內無其他與本次交易時間相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2.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不在張佳玲住處 3 蔡育家 蔡育家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37分至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蔡育家,並收取價金500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331至332頁) 一、前往 ㈠111年12月12日20時21分3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12月12日20時27分51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12月13日2時30分49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12月13日2時34分22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76線山腳路員南路(山腳路往南) 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在張佳玲住處 4 何朝沈 何朝沈於000年00月00日上午10時54分至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何朝沈,並收取價金1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203至204頁) 一、前往 ㈠111年9月20日20時14分54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9月20日20時18分38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9月21日6時36分00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9月21日6時40分2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員林市山腳路與東西向快速道路(山腳路往南) 1.偵1788卷內再無其他與本次交易時間相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2.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不在張佳玲住處 5 黃家和 黃家和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至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家和,黃家和賒欠價金1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303至304頁) 一、前往 ㈠111年11月28日18時37分45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員林市○○路○段000號(員水路一段往東) ㈡111年11月28日18時40分8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11月29日10時30分7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11月29日10時32分3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76線山腳路員南路(山腳路往南) 1.偵1788卷第305至306頁所示之111年11月29日至30日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該車抵達張佳玲住處時間為111年9月29日19時15分40秒,在本次交易時間之後 2.偵1788卷內再無其他與本次交易時間相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3.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不在張佳玲住處 6 何文考 何文考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分至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何文考,並收取價金1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203至204頁) 一、前往 ㈠111年9月20日20時14分54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9月20日20時18分38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9月21日6時36分00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9月21日6時40分2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員林市山腳路與東西向快速道路(山腳路往南) 1.偵1788卷第205至206頁所示之111年9月23日至24日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該車抵達張佳玲住處時間為111年9月23日20時19分27秒,在本次交易時間之後 2.偵1788卷內再無其他與本次交易時間相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3.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不在張佳玲住處 7 何文考 何文考於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51分至5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何文考,並收取價金1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207至208頁) 一、前往 ㈠111年9月30日20時6分14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9月30日20時16分2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10月1日8時59分3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10月1日9時4分4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員林市山腳路與東西向快速(山腳路往南) 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在張佳玲住處 8 謝銘輝 謝銘輝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20分至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謝銘輝,並收取價金1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269至270頁) 一、前往 ㈠111年11月10日20時51分55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11月10日20時56分50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11月11日3時13分38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11月11日3時25分34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76線山腳路員南路(山腳路往南) 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在張佳玲住處 9 謝銘輝 謝銘輝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4分至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謝銘輝,並收取價金1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273至274頁) 一、前往 ㈠111年11月12日13時54分30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台76線山腳路員南路(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11月12日13時57分40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11月13日11時31分7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11月13日11時33分30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76線山腳路員南路(山腳路往南) 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在張佳玲住處 10 謝銘輝 謝銘輝於000年00月00日中午12時10分至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謝銘輝,謝銘輝賒欠價金1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313至314頁) 一、前往 ㈠111年12月3日19時8分4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12月3日19時14分3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12月4日5時36分54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12月4日5時39分58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76線山腳路員南路(山腳路往南) 1.偵1788卷第315至316頁所示之111年12月4日至5日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該車抵達張佳玲住處時間為111年12月4日19時42分14秒,在本次交易時間之後 2.偵1788卷內再無其他與本次交易時間相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3.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不在張佳玲住處 11 謝銘輝 謝銘輝於000年00月00日上午6時0分至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謝銘輝,並收取價金1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315至316頁) 一、前往 ㈠111年12月4日19時36分33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12月4日19時42分14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12月5日1時12分2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12月5日1時14分2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76線山腳路員南路(山腳路往南) 1.偵1788卷內再無其他與本次交易時間相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2.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不在張佳玲住處 12 黃奕青 黃奕青於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22分至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奕青,並收取價金2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263至264頁) 一、前往 ㈠111年11月5日21時6分35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11月5日21時11分13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11月6日5時12分10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11月6日5時14分3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76線山腳路員南路(山腳路往南) 1.偵1788卷內再無其他與本次交易時間相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2.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不在張佳玲住處 13 黃榮存 黃榮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分至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榮存,並收取價金1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203至204頁) 一、前往 ㈠111年9月20日20時14分54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9月20日20時18分38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9月21日6時36分00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9月21日6時40分2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員林市山腳路與東西向快速道路(山腳路往南) 1.偵1788卷內無其他與本次交易時間相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2.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不在張佳玲住處 14 黃榮存 黃榮存於000年00月00日上午11時47分至12時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榮存,並收取價金1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263至264頁) 一、前往 ㈠111年11月5日21時6分35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11月5日21時11分13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11月6日5時12分10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11月6日5時14分3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76線山腳路員南路(山腳路往南) 1.偵1788卷內再無其他與本次交易時間相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2.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不在張佳玲住處 15 黃榮存 黃榮存於000年00月00日上午11時54分至5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榮存,並收取價金1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303至304頁) 一、前往 ㈠111年11月28日18時37分45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員林市○○路○段000號(員水路一段往東) ㈡111年11月28日18時40分8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11月29日10時30分7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11月29日10時32分3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76線山腳路員南路(山腳路往南) 1.偵1788卷第305至306頁所示之111年11月29日至30日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該車抵達張佳玲住處時間為111年11月29日19時15分40秒,在本次交易時間之後 2.偵1788卷內再無其他與本次交易時間相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3.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不在張佳玲住處 16 蕭彥男 蕭彥男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6分至15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蕭彥男,並收取價金1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313至314頁) 一、前往 ㈠111年12月3日19時8分4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12月3日19時14分3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12月4日5時36分54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12月4日5時39分58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76線山腳路員南路(山腳路往南) 1.偵1788卷第315至316頁所示之111年12月4日至5日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該車抵達張佳玲住處時間為111年12月4日19時42分14秒,在本次交易時間之後 2.偵1788卷內再無其他與本次交易時間相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3.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不在張佳玲住處 17 蕭彥男 蕭彥男於000年00月0日下午9時21分至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蕭彥男,並收取價金1千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315至316頁) 一、前往 ㈠111年12月4日19時36分33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12月4日19時42分14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12月5日1時12分2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12月5日1時14分2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76線山腳路員南路(山腳路往南) 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在張佳玲住處 18 陳舜華 陳舜華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8分至16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舜華,陳舜華則賒欠價金1千元,迄至同年00月00日下午8時12分至23分許,復前往張佳鈴上開住處交付1千元以清償。
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205至206頁) 一、前往 ㈠111年9月23日20時14分3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9月23日20時19分27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9月24日6時2分31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9月24日6時5分42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員林市山腳路與東西向快速(山腳路往南) 1.偵1788卷內再無其他與本次交易時間相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2.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不在張佳玲住處 19 許孝威 許孝威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2分至6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許孝威,並收取價金1千元。
**卷內無相近時間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1.偵1788卷第203至204頁所示之111年9月20日至21日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該車抵達張佳玲住處時間為111年9月20日20時14分36秒,在本次交易時間之後 2.偵1788卷內再無其他與本次交易時間相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3.本次交易時間,該車輛不在張佳玲住處 20 陳宥余 陳宥余於000年00月0日下午9時57分至22時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佳玲上開住處,陳宏志推由張佳玲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宥余,並收取價金1千元。
壹、陳宏志與陳宥余有於111年12月4日21:09語音通話53秒、同日21:29語音通話12秒、同年月5月00:38語音通話5分鍾(見偵1788卷第32頁) 貳、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88卷第315至316) 一、前往 ㈠111年12月4日19時36分33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徑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口(山腳路往北) ㈡111年12月4日19時42分14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張佳玲住處 二、離開 ㈠111年12月5日1時12分2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張佳玲住處 ㈡111年12月5日1時14分26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76線山腳路員南路(山腳路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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