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5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盈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26號、第3255號、第5550號、第5859號、第5901號、第6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盈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相關卷證資料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於警詢中有多件經通知未到案,也曾於警詢表示住在高架橋下,則其是否固定住在家裡容有疑義,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先前已有多次竊及詐欺前案,有事認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因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本院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然被告因另案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7月23日起洽借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共2年11月(不含羈押抵押刑期),此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己字第3098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足稽。準此,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其人身自由將受拘束相當時間,而無逃亡疑慮與及反覆實施竊盜、詐欺犯罪之虞,故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
法官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張莉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