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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PHAM HONG TUAN(越南籍;中文姓名:范宏俊)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6號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關於提款時間「110年11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1月10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判決日期民國113年4月26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犯罪事實欄已記載共犯黎青海依被告范宏俊指示提款之日期為111年11月10日,且判決書附表關於詐欺時間、告訴人匯款時間亦均記載日期為111年11月10日,然判決書附表編號1之提款時間卻記載為「110年」11月10日,顯然有誤載年度之情事,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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