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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26號
113年度聲字第698號
113年度聲字第735號
113年度聲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崴俊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793號、第10090號、第11270號、第12018號、第13962號、第1399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聲請人即被告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至三之書狀所載。
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一)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卷證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但本案有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犯嫌之證據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所涉本案罪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侵害被害人財產權,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乃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執行羈押。
(二)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確定,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觀察、勒戒,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3年7月1日起轉至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28日彰檢曉柏113毒偵226字第1139032402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13年觀執字第142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既經撥借執行,自入所執行觀察、勒戒時起,其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故本件羈押原因應於上開執行之日消滅,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聲請人即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既已自113年7月1日起撤銷羈押,則其已非屬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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