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金簡,50,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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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典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549號),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47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典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2千元之WePlay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典君與黃思偉(所涉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636號判決在案)為朋友關係,2人均明知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係供特定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若任意提供予不詳之他人,將遭不法分子持以從事詐欺犯罪,並藉此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又謝典君亦明知交友軟體WePlay上,暱稱「班森」之人係以收購人頭帳戶方式從事詐欺,竟仍基於幫助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犯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在彰化縣○○鄉○○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順心門市,提供「班森」之聯絡方式予黃思偉,介紹黃思偉提供人頭帳戶,黃思偉遂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10月20日或月底左右,以約定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價格,在新北市金龍湖附近某間汽車旅館,提供其所申設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銀帳密資料予「班森」使用,謝典君則因此取得價值2,000元之交友軟體WePlay金幣之報酬。

嗣「班森」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取得黃思偉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詐欺方式」欄所示之帳戶內,並遭到轉出至黃思偉之中信外幣帳戶或其他帳戶,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欺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另案被告黃思偉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四)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按幫助之幫助,亦屬犯罪之幫助行為,仍為實行犯罪者(即正犯)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介紹另案被告黃思偉販賣帳戶之管道,屬對於幫助犯之黃思偉予以助力,使黃思偉易於實行幫助犯行而為「幫助幫助犯」,不因而免除其幫助行為之責任。

被告應屬基於幫助黃思偉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幫助犯,成立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介紹黃思偉販賣帳戶管道之行為僅有1次,乃係以1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並成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附表一編號1以外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被告經起訴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並非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本案全部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另依法遞減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若黃思偉將其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且黃思偉將上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不僅詐欺集團詐騙無辜民眾財物,並使該等詐欺所得之真正去向、所在得以獲得掩飾、隱匿,不僅妨礙檢警追緝犯罪行為人,也助長犯罪,造成被害人難以求償,被告竟仍介紹販賣帳戶之管道予黃思偉,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實非輕微;

另衡酌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高中肄業,目前沒有工作與收入,離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暨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班森」有把價值2,000元的WePlay幣給我等語,足認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該價值2,000元的WePlay幣,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對於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並未曾取得任何支配占有,且被告於本案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尚難認被告對於該等洗錢標的有處分權限,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金額均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證據 1 孟華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29日18時4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孟華,佯稱可下載「FLOW 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獲利等語,致孟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1年11月22日10時4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0時3分許,應予更正)。
30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孟華於警詢時之證述。
2.被害人孟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被害人孟華提出之板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2 陳淑月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8月16日9時3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淑月,佯稱可下載「FLOW 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淑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1年11月17日13時48分許 3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淑月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陳淑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3.告訴人陳淑月提出之投資APP「Flow Traders」手機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3 王凱玲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凱玲,佯稱可下載「FLOW 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王凱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1年11月17日13時30分許 2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王凱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王凱玲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3.告訴人王凱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 吳美瑩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8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美瑩,佯稱可下載「FLOW 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吳美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1年11月17日12時54分許 3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吳美瑩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吳美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告訴人吳美瑩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投資APP「Flow Traders」手機頁面、儲值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5 黃雲屏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雲屏,佯稱可下載「FLOW 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雲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1年11月17日14時32分許 97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黃雲屏於警詢時之證述。
2.被害人黃雲屏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手機頁面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3.被害人黃雲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6 李咨儀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咨儀,佯稱可下載「FLOW 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咨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1年11月17日12時5分許 19萬1,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李咨儀於警詢時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被害人李咨儀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手機頁面擷圖。
7 吳秉容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秉容,佯稱可下載「FLOW 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秉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1年11月17日14時14分許 25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吳秉容於警詢時之證述。
2.被害人吳秉容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8 黃對妹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年10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對妹,佯稱可推薦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對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1年11月21日11時34分許 1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對妹於警詢時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3.告訴人黃對妹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9 賴永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2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賴永慶,佯稱介紹「恆通APP」投資網站,並提供網址註冊會員,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賴永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數位帳戶。
111年11月8日10時14分許 3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賴永慶於警詢時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3.告訴人賴永慶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10 王芳君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8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芳君,佯稱可下載「FLOW 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獲利等語,致王芳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⑴111年11月23日14時40分許。
⑵111年11月25日13時13分許 ⑴170萬元 ⑵69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王芳君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王芳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告訴人王芳君提出之手寫匯款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交易紀錄擷圖、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11 簡聖瑋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2日12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簡聖瑋,佯稱介紹「恆通APP」投資網站,並提供網址註冊會員,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簡聖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數位帳戶。
111年11月8日13時41分許 7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簡聖瑋於警詢時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3.告訴人簡聖瑋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12 戴志哲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2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戴志哲,佯稱介紹「恆通四級市場」投資網站,並提供網址註冊會員,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戴志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數位帳戶。
⑴111年11月8日10時30分許 ⑵111年11月8日11時11分許 ⑴25萬2,032元 ⑵1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戴志哲於警詢時之證述。
2.被害人戴志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3.被害人戴志哲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13 賴是宗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賴是宗,佯稱可申購新股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賴是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1年11月25日13時54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賴是宗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賴是宗提出之臺幣轉帳結果擷圖。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海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14 張智慧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智慧,佯稱可下載「FLOW」APP,並提供帳戶儲值後,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張智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1年11月17日12時13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張智慧於警詢時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3.告訴人張智慧提出之轉帳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15 田泰祺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7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田泰祺,佯稱介紹「FLOW TRADERS」投資網站,並提供網址註冊帳號,匯款儲值後,即可購買股票獲利等語,致田泰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1年11月18日13時40分許。
40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田泰祺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田泰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告訴人田泰祺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16 周國棟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底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周國棟,佯稱介紹「恆通」APP,並提供網址下載後,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周國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數位帳戶。
⑴111年11月7日9時23分許 ⑵111年11月7日9時25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周國棟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周國棟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告訴人周國棟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17 何清林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1月17日14時5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何清林,佯稱提供網址註冊帳號,即可申購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何清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1年11月17日15時5分許 29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何清林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何清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告訴人何清林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18 陳翠雀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4日21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翠雀,佯稱介紹「FLOW TRADERS」投資網站,並提供網址下載,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陳翠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1年11月25日10時5分許 1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翠雀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陳翠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3.告訴人陳翠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附表二:
編號 簡稱 帳戶 1 中信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中信數位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數位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 中信外幣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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