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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奕瑄
被 告 詹世凉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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