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張恒耀
被 告 李如玉(原名李洳玉)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