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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辜慈雅
被 告 陳冠宏
上列被告因被訴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號審理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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