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附民,191,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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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號
原告蔡惠婷
被告陳家宏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第1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林慧欣
法官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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