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附民,199,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陳智恆
凃嘉亨
林原禾
林孟聲
王玉敏
王偉杰
被 告 謝珮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