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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8號
原 告 黃盈穎
被 告 謝典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官 巫美蕙
法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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