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附民,38,202404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陳俊儒

被 告 劉畊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訴字第107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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