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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原告田桂枝
被告歐盈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歐盈楨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田桂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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