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附民,399,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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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原 告 顏家妘(原名:顏曉瑋)

被 告 鄭和國



林呈祥
林鈞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其中被告林呈祥、林鈞凱部分經本院拘提未獲,致其刑案部分尚無從審結,惟因被告林呈祥、林鈞凱就被訴對原告加重詐欺、洗錢犯行,與被告鄭和國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與被告鄭和國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為保障原告及時求償之權益,因此就被告林呈祥、林鈞凱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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