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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陳柏瑋
被 告 馬稚新
黃晨祐
高軒皓
蕭仲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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