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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原 告 張筠鈞
被 告 黃智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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