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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賴秉芳
被 告 宋苡瑄(原名:宋沂臻)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被告陳俊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原告已與被告陳俊廷達成調解,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附卷可憑,故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繫屬關係已因調解成立而消滅;
另原告對被告汪鉦洧、廖振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於113年4月1日以113年度附民字第68號裁定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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