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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蔡宏足
被 告 張硯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7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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