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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林品妙
被 告 王靜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靜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品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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