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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3年度訴字第1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巷廿八號
上列上訴人因竊佔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83年10月12日83年度
訴字第12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佔案件,不服本院83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決,於民國96年11月20日、97年8 月20日先後提出上訴聲請狀於本院,然本判決於83年10月21日送達被告,判決亦已載明如有不服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判決正本、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之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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