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6,易,2947,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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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理 由
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告付保護管束。
詎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有再施用毒品行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經採尿送驗後查知,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與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月 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 榮 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梁 高 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月 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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