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三一號
自 訴 人 丁○○
乙○○
共同代理人 張正忠律師
被 告 甲 ○
丙○○
戊○○
己○○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精良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 坤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黃 新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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