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8,易,180,20001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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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律師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 坤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黃 新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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