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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 坤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黃 新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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