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肇萍律師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 坤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洪 浩 進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