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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先後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分別裁定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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