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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三О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黃新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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