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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林 慧 英
法 官 高 文 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謝 鈴 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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