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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七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高 文 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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