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乙 ○
原 告 丙○○
原告兼右法
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洪 榮 謙
法 官 王 紋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鄭 秀 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