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
審判長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王 鏡 明
法 官 石 馨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王 振 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