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易,1021,20001120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殘
留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管壹支,沒收銷燬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