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易,1389,2000110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貳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