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易,1408,20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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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攜帶兇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武士刀壹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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