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八十九年易字第一四六二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內關於「扣案之甲○○國民身分證上被告之照片壹張沒收」之記載更正為「扣案之甲○○國民身分證上乙○○之照片壹張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 文 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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