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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辛○○
被 告 庚○○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林 慧 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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