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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具保人又未能於指定之期日,將被告帶同到庭,且其又未表明被告之下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吳栢嘉 Z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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