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易,1785,2001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法 官 康 弼 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田 慧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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