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易,182,200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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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案應於甲○○回復心神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九六五號提起公訴,惟被告早後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因車禍頭部嚴重受傷,經開顱手術,遺下右肢體癱瘓,並致癡呆症,認知功能障礙,有攻擊傾向,迄八十七年九月二日至彰化秀傳醫院精神科複檢,病情無明顯變化,對外界事物之知覺及判斷能力,顯較正常減退,此有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0三號刑案件內彰化秀傳醫院函附病歷摘要可稽,並已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禁字第九十六號裁定宣告禁治產,認其心神喪失,亦有民事裁定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仁 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于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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